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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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風意珍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105、220、220-1、221、257、31
9、42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楊文鈞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即楊文鈞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陳報被告風意珍繼承被繼承人楊文鈞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