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葉宗吉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229-8(登記次序67,所有權個人全部)、229-37(地號全部)等地號土地及同段1370(建號全部)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聲請狀證物四催告函之送達回執。
二、具狀說明本件所擔保之四筆借款債務是否均有未依約清償或未攤還本金之情事?如有,其違約未履行之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