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珊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㈠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該
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前配偶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及前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前配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並出具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㈡聲請人自陳受扶養人 賴思穎 於暑期打零工,請說明自民國10
7年3月迄今零工之性質、薪資為何?並出具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以供本院核算受扶養人賴思穎之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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