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 黃玉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育昌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邱雅文楊捷順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張詠惠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念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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