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聲請人 郭泰能 上列聲請人郭泰能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郭泰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股票之發行公司、號碼、股數、張數,請具狀補正之。
三、聲請狀狀尾無聲請人郭泰能之簽章及日期,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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