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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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 馬子傑 被告 紀建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7年8月24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原告(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