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乙○○
            巷13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柒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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