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號(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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