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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