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庭暴力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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