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二樓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在台北市賓館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85年1月22日在台北市○○路○段○○號處查獲之事實,業經被告自白不諱,且有台北市立療養院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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