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港小字第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