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3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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