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下同)「96.06.02前至96.08.03」、並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6.7月間至96.8.3」,並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欄依序補充為「96.06.02.凌晨4時20分」、「96.06.02.凌晨5時10分」),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