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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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周俊達 被告 陳躍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5日下午4時15分許及10時15分許,2次侵入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茂昌水果倉儲公司,偷竊原告之水果禮盒及現金共新臺幣24,000元,請被告賠償款項,並自10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政府所定之年利率計算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躍驞被訴竊盜乙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8號),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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