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97年度易字第17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7月17日97年度易字第1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被告並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且旋又另犯二件竊盜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王美玲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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