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495號
聲請人 黃阿日 相對人 黃政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阿日為相對人黃政昌之兄,相對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05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此依法聲請指定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選定監護人,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監字第447號裁定選定 黃成嘉 為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黃政昌之監護人,指定黃阿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裁定查明。聲請人對於已經確定之事件,重覆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