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24號原告 林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震宇人被告 陳吉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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