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李香 被告 黃承傑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10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