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法官李釱任
法官高明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