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3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陳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