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賓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君鴻國際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62號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萬1,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
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