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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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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