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80號
再審原告   陳添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宗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
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32條第5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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