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
原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吉隆
訴訟代理人  游燦圖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8萬1,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取消原訂辯論期
日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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