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8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張光玲
被 告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住所「新北○○○區○○○○段
○○○號」及「新北○○○區○○路○段○○號5樓之4」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北○○○區○○路○段○○號8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住所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