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中關於被告000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姓名為 何秋蓮 與000,然並未記載被告000之姓名與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其訴之聲明中關於被告000係指為何人,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乃原告起訴時即應表明之事項,係屬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通知原告於101年9月5日前補正,原告已於101年8月21日收受該通告,惟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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