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邱蜜 上列當事人請求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8分之3)」、「臺南市○○區○○○段3383之6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80分之15)」、「臺南市○○區○○○段3383之6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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