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葉振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4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4201-0│1│300│├──┼───────────────┼────────┼───┼──┤│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