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176號債權人 周芫鋐即翊誠 起重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豪工程有限公司王甚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盛豪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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