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茂林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茂林於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茂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同年九月三日確定(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