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曹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捌拾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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