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周秀琴 被告 朱燦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80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恐嚇、威脅原告,如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恐嚇原告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0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