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㈡之利息約定條款。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㈡是否有誤(貴行請求金額為63,711元,惟計息本金為64,044元,顯未合邏輯)
三、債務人吳宗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