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代表人鄭淑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號居臺北市○○區○○路○○○巷○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被告霖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代表人 賴建安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號8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蘇德源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 黃秋栢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翁松崟 律師 阮維芳 律師被告 李昕 盈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告 陳榮宗 被告 沈詩勛
徐天秭 (原名 徐鼎祐 ) 謝和芸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
蔡明樹 律師賴柏宏律師被告 王耀榮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 律師
張正忠 律師被告 洪金鶯 被告 王建霖 上列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培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104年度偵字第24021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霖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㈡),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庚○○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㈠),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寅○○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㈠),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霖豐食品有限公司因(事實欄所示)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沒收。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霖豐食品有限公司因(事實欄所示)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叁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沒收。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霖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所有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收。
寅○○所有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沒收。
丁○○所有如附表編號⒋、⒌所示之物沒收。
庚○○所有如附表編號⒍、⒎所示之物沒收。
甲○○所有之犯罪所得(事實欄所示)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沒收。
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背景事實:子○○係以經營自歐美地區等國外進口冷凍食品、調味食品、罐頭食品、義大利麵至國內批發銷售為主要業務之「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民國65年5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下稱見豐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另設立堅睦食品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500萬元,下稱堅睦公司)、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2,500萬元,下稱懋莉公司)。又92年4月15日設立登記之「霖豐食品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2,900萬元,下稱霖豐公司)係以任職見豐公司之丑○○為登記負責人,實則與見豐公司、堅睦公司、懋莉公司均為子○○所經營,工廠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下稱臺北總公司或八里倉),見豐公司與霖豐公司之財產及營業,猶均相互流通,並無實質之區分。見豐公司為擴大營業,於86年成立臺中營業所(廠址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下稱臺中分公司或臺中倉)、94年成立高雄營業所(廠址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下稱高雄分公司或高雄倉)。丑○○自100年1月起擔任臺北總公司業務經理兼儲運部經理,負責管理臺北總公司之營運及報廢品之處理。卯○○為子○○之弟,自83年起任職,於後開行為時係臺北總公司營業部經理,負責接洽客戶、繕打銷貨單出貨等業務。癸○○自98年6月起任職,後開行為時係臺中、高雄分公司經理,負責該等分公司之營運,並每週北上向子○○報告營運狀況。見豐公司營運模式為:總經理子○○向國外訂購貨品進口運至臺北總公司後,由臺北總公司行政人員丙○○(自103年
5月13日起任職)製作中文及效期標籤後,連同標籤及貨品分別運送至臺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出貨銷售;臺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須定期向臺北總公司回報銷售帳務狀況,及報廢品處理情形。壬○○自101年7月間起至104年5月間止,為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負責食品銷售及聯絡下游廠商訂貨、送貨事宜。丁○○自98年12月任職起,擔任司機及倉管業務,並自壬○○離職後,承接其業務。庚○○(自
104年3月9日起任職)為高雄分公司送貨司機。寅○○(自103年7月起任職)為高雄分公司助理,負責繕打銷貨單及管理高雄公司收支帳等業務。
二、子○○於後開行為前,曾因經營見豐公司業務,於100年間為避免受產品過期影響而損失,及符合下游廠商對產品允收期(即收貨日期須在保存期間未過半之前)之要求,竟於飲料、油品、乾扁豆、核桃、乾酪粉等進口食品上,製作記載不實有效日期之中文標貼,再販售予不知情之超市、餐廳業者等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23號判決,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2年,於103年5月26日甫經判決確定,依指揮書其緩刑期間應至105年5月25日方才屆滿,竟無動於衷,於前開緩刑期間起始未幾,旋即自103年7月間起,分別有如下之行為:
㈠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供改標轉售部分
子○○按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各與癸○○(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壬○○(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丁○○(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庚○○(就附表編號、)、寅○○(就附表編號⒑、⒓、⒖、⒘、、)等,與其各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人,因實際執行該等公司之業務,均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就其中附表編號、、、部分(即103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發生),猶各與癸○○(就附表編號、、、)、壬○○(就附表編號、)、丁○○(就附表編號、、、)、庚○○(就附表編號、)、寅○○(就附表編號、)共同基於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癸○○呈報子○○決定較便宜之價格後,再分別指示寅○○、壬○○、丁○○、庚○○,以見豐公司名義,按市價一折之低廉價格,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就乙○○、甲○○、己○○與 王瑞山 (另案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後開事實欄各對應之編號所示犯行中,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提供幫助外;就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其以將過期食品提供藉變更不實效期欺妄消費者之下游廠商轉售而販賣之情節及方式,嚴重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掌握並判斷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條件及能力,致使其中除一般身體健壯之成年人外,原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病中、病後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曝露於因誤判而食用逾期過久食品,引發免疫反應,及因孳生細菌造成感染,發生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症狀之高度危險,已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㈡販賣改標之過期食品部分
子○○按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各與癸○○(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壬○○(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丁○○(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丙○○(就附表編號⒊、⒍、⒛、、)等,與其各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人,因實際執行該等公司之業務,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第三人見豐公司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子○○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而由癸○○指示丙○○製作不實效期標籤貼在食品上,或就高雄分公司之即期食品或過期食品製作不實效期之新標籤,再交由壬○○及丁○○將舊標籤除去並黏貼新標籤於外包裝,其中除附表編號、所示,僅止於製作並黏貼不實標籤階段即經查獲部分者外,並均持以銷售行使以為詐術,詐得各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之財物,各該所示買受人則因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以購買而受損害,並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
三、子○○、丑○○、卯○○、癸○○因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明知渠公司自歐洲進口之義大利麵,原係以高溫高壓之製程製造,依其品質,在正常情形下,若以存放陰涼乾燥處等方式,於正確之保存條件及期限內,應不會有原本存在之蟲卵孵化孳生。惟渠公司稍早販售予全聯福利中心,而經該中心以長蟲為由,自分設全臺灣之賣場全面下架回收,並於104年6月3日、5日、10日、15日、17日、22日、24日,及同年7月間,陸續委由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觀音物流園區、岡山物流園區,退貨送回渠公司八里倉、高雄倉之「ARBELLA」牌直條麵(500g)3,280包、蝴蝶麵(500g)5,525包、雙尖麵(500g)5,536包等產品,已因先前出貨至賣場上架期間保存不當,或其他原本即存在之瑕疵,致有異常大量椿象(米蟲;riceweevil)孳生之長蟲情形發生,於包裝均完整之狀態下,縱經回收而自行以渠公司之倉庫保存,仍無法控制其蟲類孳生之勢,顯然已由原本製造,僅需正確保存即不致有蟲卵孵化之良好品質,變化成為適合上開蟲類大量繁衍、孳生而無法控制之環境,依其情形復不能因重新提供適當保存條件而回復,顯然已經變質而不可逆。乃四人竟意圖為第三人見豐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犯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指示員工(未據檢察官起訴)以目視方式,將其中可以發見長蟲者挑出後,重新裝箱混充正常品,並以此為詐術,再度販售予不知情如附表、附表所示之北部、南部地區廠商。其間甚至有屢經購得廠商因發現長蟲情形並要求更換其他批次產品,而仍換予同批產品以繼續矇混、詐騙者,共計詐得4,032,392元(臺北總公司部分3,867,023元、高雄分公司部分165,369元)。
核其將上開已經變質而無法控制蟲類不時孳生之食品,以混充正常品之方式,大量販售予下游食品及餐飲業者,進而使體能、健康條件不一,其中除一般身體健壯之成年人外,原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病中、病後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有接觸、食用該等不時有蟲類繁衍、孳生而出食品之可能,並致使其中對上開蟲類之蟲卵、蟲屍、鞘殼、體屑、分泌物、排泄物等衍生物有過敏體質之人,因而引發過敏反應,甚至發生休克之結果,顯已達於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四、甲○○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東海食品行」登記負責人,與其父乙○○共同經營該商行,從事向國內貿易公司購買國外進口食品供銷售之業務,並由其母即乙○○之妻己○○負責會計工作。詎乙○○、甲○○、己○○3人,連同乙○○之父王瑞山(00年00月0日生,同案已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為貪圖小利,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其中於103年12月10日以後所為之附表編號⒍、⒎、⒏、⒐所示部分,並基於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3年7月間某日起,由乙○○透過與壬○○、丁○○及庚○○接洽聯繫,以市價一折至三折之低廉價格,向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購入如附表四所示過期及即將到期之食品;及向見豐公司與附表七所示其他業者購入各該過期及即期食品後,旋由乙○○、甲○○、己○○與王瑞山共同將原本標示於罐裝及塑膠袋裝商品外之有效期限,以松香水擦拭抹去,再另行戳蓋屬於渠業務上製作而內容不實之效期章;或利用電腦文書軟體製作具有上開文書性質之不實新效期標籤,再黏貼至紙盒裝或塑膠袋裝食品上,並以此為詐術,由乙○○、甲○○、己○○將更改效期標籤之即期、過期食品,按附表所示以市價約四折之價格販售,使不知情之船務公司等下游廠商因陷於錯誤而予購買供轉售不特定之船員食用,共計詐得63,276元,就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⒓、⒔、⒘、、、、、、、所示部分,則僅止於製作、打印不實標示、效期階段,除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外,依其就附表編號⒍、⒎、⒏、⒐所示部分犯行,係逕將過期食品藉變更不實效期而販賣之情節及方式(附表編號⒑、⒒、⒓、⒔就即期時品改標部分,不能證明係延至逾原本有效日期後販賣),嚴重誤導消費者依個人對健康風險之評估而實際掌握並判斷食品安全食用期間之條件及能力,其販賣選擇之對象猶為供應船員於海上工作期間伙食之船務公司,使該等從事出海、越洋工作,承受海上與外界阻隔之風險,難以獲得正常、即時醫療資源救助之不特定船員,均曝露於因誤判而食用逾期過久食品,引發免疫反應,及因孳生細菌造成感染,發生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症狀之高度危險,甚至因無法即時獲得有效醫療處置而致生更重大之危害,顯已達於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五、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後開各處所執行搜索,分別在上址「東海食品行」現場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查獲扣得長蟲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共計7,279包(含蝴蝶麵效期標示02/2018),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扣得長蟲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7,050包(含蝴蝶麵效期標示02/2018,其中部分長蟲麵已製作銷貨單正欲出貨販售);另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7日執行稽查,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國豐商行有限公司查獲甫於104年8月21、25日自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進貨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亦有長蟲情形(其中蝴蝶麵效期標示
02/2018),及其他在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查扣如附表六所示問題食品而循線查獲。
六、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共同被告及證人與警詢中所為陳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列舉被告寅○○、丁○○、壬○○、庚○○、丙○○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比對見豐公司「ARBELLA蝴蝶麵」、「MAJORA#15義大利麵」進口入庫數比較表、進口報單等物,據被告子○○、癸○○、卯○○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以其具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性質而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查復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依前開說明,應認為均無證據能力。
二、秘密證人提出光碟部分卷附檢察官提出檢舉人(A1)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光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作成之勘驗筆錄,除據被告子○○、癸○○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明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經查其證據來源之檢舉人既未經交互詰問,無從確保其上開提出證據之合法性及真實性,應認與檢察官據以所為勘驗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三、關於被告庚○○於警詢時陳述爭執之說明就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雖以其他共同被告被訴案件之證人身分而為證述時,證稱其警詢中所為,關於「即期食品」之陳述,曾經承辦警員以「即期就是過期」之說,影響其證述之正確性云云,並據辯護人指為不正詢問。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據其與辯護人指出有爭執之段落,即104年8月25日警詢錄音「16分11秒」至「16分51秒」、「1時17分00秒」至「1時35分51秒」等二部分,經勘驗結果:承辦警員對於被告庚○○陳稱「有販賣一些即期(食品)…」(16分37秒以下)時,曾打斷其陳述並告以「過期就過期沒關係,不用在那邊轉,快一點,今日幫你做筆錄」之情形外,於勘驗部分之詢問過程中,多表現語氣強勢、不耐,詢問內容並多有以不尊重之口吻、厲聲質疑,如:「就是要讓你們賣,『不然要給你們吃喔?!』就是一個默契行為,不可能講的那麼清楚吧!」(1時17分13秒以下)、「啊他過期了,為什麼還要出?你講那樣我聽不下去,過期了為什麼還要出?!」(1時17分52秒以下)、「你無緣無故叫牛頭牌幹什麼?配粥吃喔?!我現在跟你講正常的理論。」(1時19分12秒以下)、「我也不是說要入你罪,我現在是要導正你的觀念,因為你不要自己擔,事實怎樣就怎樣,公司有公司的制度,今天這牛頭牌的來,譬如說我們兄弟要買一包牛頭牌,我跟公司訂牛頭牌,你第一支六月份來好過期,有沒有過期我不知道,第二支你說不知道,第三支又說不知道,這樣你不就『白癡』,你了解我的意思嗎?」(1時19分20秒以下)、「公司出給你第一支他不知道過期,第二支不知道過期,第三支不知道過期,『那台北不就白癡?』,不就是『白癡遇到白癡?』,講不過去啦!你了解我意思嗎?因為這叫常理嘛!這不叫知識,這叫做常理,因為知識有的人到那裏,有的人沒到那裏。」(1時19分45秒以下)、「你不可能跟公司說:欸,老闆,過期了啦!我要賣喔!然後老闆跟你說好!『這樣兩個就一個智障、一個白癡的對話嘛!』。」(1時24分44秒以下)等情,詢問方式顯與刑事訴訟法第98條,關於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態度之規定,尚有不符,依被告庚○○當時表情雖明顯尷尬,然就陳述內容則尚難認為已達於違反其意願之程度,而其關於此部分陳述之內容,復均針對如附表編號、、所示,關於販賣「牛頭牌芥茉粉」予「 茹絲葵 餐廳」部分,而與本院前開認定犯罪事實無關者,遑論其警詢部分均已經前開認為係傳聞證據而予排除,附此敘明。
四、共同被告庚○○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就共同被告庚○○於偵查中以其他被告之證人身分所為陳述,依前開說明,其在警詢中之陳述,既不能認為已經有違反其意願而為陳述之程度,自無意思不自由之狀態可資延續至後續檢察官訊問之階段可言,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陳述,依現有卷證,復無跡象可認其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該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五、其他與各被告分別相關之供述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除上開所列並說明部分外,本判決後開引用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六、非供述證據部分除上開所述部分外,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所得,不具供述證據之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內容及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辯護)意旨:㈠被告子○○及被告見豐公司部分⒈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部分:
⑴被告見豐貿易公司及子○○對於高雄分公司變造標籤並販售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食品,毫不知情,也絕未授意,因為見豐公司有嚴格報廢制度,且為落實該制度還曾明文公告嚴禁員工竄改產品包裝及保存期限,所有到期食品都應依報廢流程處理,可見被告主觀上絕無任何犯罪意圖存在。
⑵在本案案發前一年一個多月左右,被告公司所報廢之食品總
金額高達1,032萬餘元,相較本件高雄分公司遭查獲販售金額僅16萬餘元,僅佔總報廢金額1.64%,足見被告子○○並無任何犯罪動機及必要性,否則也不必進行如此鉅額的報廢行動,尤其依證人癸○○、辛○○、寅○○證述及監聽譯文都在在證明被告對販售過期食品完全不知情,且被告子○○還苦口婆心規勸員工落實報廢程序,若被告確實知情並授意,又何必如此費心規勸。
⑶檢察官也未舉證過期食品是否確實對人體健康有所危害,起訴詐欺、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食安法等罪,尚非有據。
(本院卷㈡第159頁至161頁、本院卷㈢第1頁至第8頁反面、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㈦第83頁至第99頁反面、本院卷㈧第227頁反面至第232頁反面)⒉對犯罪事實部分:
⑴檢察官並未舉證起訴書附表、之義大利麵確實有變質長蟲,難謂善盡舉證之責。
⑵見豐遭下架退回之義大利麵尚在有效期限內,雖有部分長蟲
,但不等於起訴書附表、的義大利麵也同樣長蟲變質,即使長蟲,可如同米蟲、菜蟲一般,將之去除,並不影響其他完好部分的品質。
⑶起訴書僅以查扣之附表、之義大利麵有部分長蟲而直接
推論附表、之義大利麵也長蟲,邏輯上難以成立。如附表二、三之義大利麵真有變質長蟲,則買入店家亦會大量退貨才合理,惟並無此情形,故可反推附表、之義大利麵品質並無問題。
⑷至於檢方引用臺北市衛生局比較見豐公司進口及入庫數量,
認定入庫數量較進口數量多2倍多,再據此推論附表、之食品有問題。但見豐公司進口單位是「公斤」,入庫單位為「包」,1包500,二包才算一公斤,故衛生局的數量認定有誤。
(本院卷㈡第161頁、本院卷㈢第9頁至第10頁反面、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6頁、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本院卷㈦第99頁反面至第105頁、本院卷㈧第227頁反面至第232頁反面)㈡被告丑○○及被告霖豐公司部分⒈犯罪事實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部分,被告丑○○始終不知悉,此部分業據檢察官未對被告起訴可加以確認。公司實際經營者即共同被告子○○也否認知情,而該部分係以霖豐公司代表人或經營者從事之事實為前提,故該此部分被告霖豐公司沒有觸犯食安法相關罪責。
(本院卷㈡第161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
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㈧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反面)⒉犯罪事實三部分:
⑴被告丑○○對貨品遭全聯下架部分知情,但全聯下架商品全
部是在保存期限內,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卻認為「情節重大,有違害人體健康之虞」,這是引據過期食品的參考資料,跟此部分完全不能適用。
⑵有關全聯下架商品,是否腐敗或過期,檢察官舉證不足,且
檢察官於傳喚霖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進貨公司證人證述,進貨之義大利麵並沒有長蟲情形,故可證明被告丑○○出售之義大利麵並沒有變質或腐敗。而長蟲不一定代表腐敗,此部分如同今日提出書狀所附之附件資料,「長蟲」這是大自然的現象,並不代表同批號或同品項的產品,在製程或原料方面,是有問題。被告丑○○對再次販售之商品,係確實沒有長蟲現象而出售,認無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被告丑○○並沒有將長蟲的義大利麵再行售出,其所售出是沒有長蟲之義大利麵。
⑶全聯下架商品係因部分長蟲而全面下架,而全部下架商品是
否不得再行出售,或須全部銷燬,並無相關規定,被告丑○○沒有將產品遭到下架的情形此告知客戶,並非刻意隱瞞,也沒有詐欺犯意。
(本院卷㈡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86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
6頁、本院卷㈧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反面)㈢被告卯○○部分⒈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等相關罪嫌,其引據有關以良品混不良品銷售,係依臺北市衛生局數量比較表所載進口數大於入庫數2倍多之資料加以論述,惟該部分係衛生局將計算單位弄錯,以致論述有瑕疵。
(本院卷㈡第162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
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㈧第233頁反面至第235頁)⒉被告卯○○雖承認因麵條長蟲,而有極少數部分客戶反應,
該產品遭全聯下架。惟應審究,該下架食品是否均已變質而無法食用?該部分檢察官並無舉證下架之其他東西都有長蟲,或是否全部變質之情形。再者,被告卯○○出售同品項的義大利麵,如果長蟲即不會售出,而且義大利麵是天然食品,並非長蟲即無法食用,此部分我們有提出相關報導證明。何況被告卯○○並沒有將長蟲之義大利麵食品再行出售。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卯○○涉案,是認被告卯○○出售義大利麵,並沒有全面向下游廠商公告該食品遭全聯下架,此部分應該審究者,被告卯○○所販售之物並非不良品,是沒有長蟲之物。且被告卯○○是否有揭露的義務,需公告全聯是因少數特例而全數下架。這是否為重要事實且須公告下游廠商,此部分檢察官亦無舉證。
(本院卷㈡第162頁至第163頁、第223頁至第226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㈧第233頁反面至第235頁)㈣被告癸○○部分⒈構成要件合致部分:
檢察官起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須以情節重大足以生重大危害身體之虞或致危害人體健康,縱觀全案卷證,檢察官並未針對被告等人販售之食品有無達到該等標準為說明。
(本院卷㈡第163頁、本院卷㈣第100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㈧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⒉犯罪事實部分:
⑴被告癸○○兼任臺中跟高雄分公司,因為臺中表現優良,故
公司才再指派其管理高雄,此部分可以從本次搜索過程中,臺中並無發生問題可資證明。而其到高雄管理,須有一段時間整頓,而正在調整的過程中,即發生此事。被告販售之行為固然有錯,而該行為係合致行政法或刑法,有待思考。被告就起訴犯罪事實部分,其有行為者,被告已承認。但確實有些情事是被告所不知,此部分可從同案被告丁○○等人陳述可知,有部分是渠等自己去做的。且被告癸○○為經理,僅係受僱員工,如非上司要求,被告癸○○既無利益可言,何必這麼做?⑵以被告癸○○成長之年代,物資缺乏,可吃的食物還是會撿
拾食用。雖販賣過期食品行為是錯誤,但仍應斟酌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本院卷㈠第85頁、本院卷㈡第163頁、第201至204頁反面、本院卷㈣第79頁至第80頁、第100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6頁、本院卷㈧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⒊犯罪事實部分:
義大利麵雖遭下架,惟下架後將有蟲部分銷燬,沒有長蟲部分尚未過期亦未變質,被告癸○○係販賣未過期及變質部分,此部分應為無罪。
(本院卷㈠第85頁、本院卷㈡第163頁、第204頁反面至第
205頁反面、本院卷㈣第100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
6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5頁反面至第
6頁、本院卷㈧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㈤被告丙○○部分⒈被告李昕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關其在公司擔任製
作標籤職務,且受共同被告癸○○指示製作不實效期標籤之事實,在警、偵訊都自白且有認罪表示,被告丙○○亦承認犯罪且犯後態度良好。
(本院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19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6頁、本院卷㈧第236頁反面至第238頁)⒉被告丙○○製作不實標籤犯行雖可苛責,惟就檢察官起訴有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適用,在法律仍有疑慮,就該部分,檢察官提出之報章報導,係屬傳聞證據,被告丙○○涉案部分是在附表編號⒊、⒍、⒛、、、,其所列品項都是乾酪,非如檢察官報章所提出之巧克力,品項不同,且檢察官提出報導品項均要長期食用,且經黴菌、細菌污染,方對人體不利的影響,但乾酪並非國人主食,沒有長期食用而導致不利的風險,也非檢察官提出的巧克力品項,今日提出報章也有提及洗手不乾淨更易造成如檢察官所述對健康不利的影響更大,所以本案情形並非必然會造成對身體很大之影響。且目前歐盟也認為乾酪部分無須標示效期,因為沒有這樣之風險。
(本院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20頁至第121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6頁、本院卷㈧第236頁反面至第238頁)㈥被告壬○○部分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全部承認。
(本院卷㈡第100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第145頁反面、本院卷㈥第6頁)㈦被告丁○○部分⒈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皆配合認罪,就詐欺取財部分
,共同被告庚○○以小河馬餐廳名義,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食品,其購買時並未陷於錯誤,與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不合。
⒉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共同被告庚○○購買上開
食品供家人使用,並無腹瀉問題,故有無「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檢察官舉證不足,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9條第
2項構成要件不符。(本院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11頁至第113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16頁、第66頁反面至第69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6頁、本院卷㈧第238頁至第239頁反面)㈧被告庚○○部分⒈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時,皆配合認罪,就詐欺取財部分
,其以小河馬餐廳名義,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食品,於購買時並未陷於錯誤,與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不合。
⒉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共同被告庚○○購買上開
食品供家人使用,並無腹瀉問題,故有無「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檢察官舉證不足,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9條第
2項構成要件不符。(本院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第115頁至第116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6頁、第163頁、本院卷㈦第4頁、本院卷㈧第238頁至第239頁反面)㈨被告寅○○部分⒈被告寅○○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配合檢調辦案,就詐欺
取財部分,共同被告庚○○以小河馬餐廳名義,購買如附表編號、、、、所示食品,其購買時並未陷於錯誤,與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要素不合。
(本院卷㈡第86頁至第87頁、第100頁至第101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6頁、本院卷㈧第238頁至第239頁反面)⒉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共同被告庚○○購買上開
食品供家人使用,並無腹瀉問題,故有無「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檢察官舉證不足,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9條第
2項構成要件不符。⒊就偽造文書的部分,被告所涉犯12件犯行,均為過期品的販
賣,而過期品的價格就會低於市價,購買人及東海食品行也都知悉,故無更改標籤、塗改日期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涉及詐欺或食安法,但不該當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
⒋偽造文書的部分,被告寅○○所涉犯之12件,均為過期品販
賣,而過期品的價格就會低於市價,購買人及東海食品行也都知悉,故無更改標籤、塗改日期問題,此部分可能涉及詐欺取財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但不該當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
(本院卷㈡第87頁至第8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本院卷㈤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本院卷㈥第6頁、本院卷㈧第238頁至第239頁反面)㈩被告乙○○部分
除否認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就「情節重大」部分外,其餘均承認。
(本院卷㈠第94頁、本院卷㈡第31頁、第54頁、本院卷㈣第
100頁、本院卷㈧第240頁正面)被告己○○部分⒈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僅承認負責公司作帳之事實,否認有參與塗改有效期標籤之行為。
(本院卷㈡第54頁)⒉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關於不得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
行為,認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身體健康之虞,此部分事實,就情節重大部分有爭執。
(本院卷㈡第58頁)被告甲○○部分⒈罪名涉犯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應成立想像競合犯,本件是
營業情形有接續犯性質,應依想像競合犯與接續犯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本件銷售金額僅六萬餘元,是否屬情節重大,仍有爭議空間。
(本院卷㈡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卷㈣第100頁、本院卷㈧第240頁正面至第241頁)⒉被告甲○○就所犯事實,從偵查、審判訊問時都坦承,亦認
錯且願意提供公益金來彌補本件造成的損害,請求從輕量刑,予以緩刑諭知。
(本院卷㈠第104頁、本院卷㈡第55頁、本院卷㈣第100頁、本院卷㈧第240頁正面至第241頁)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因考量本件所涉關於正犯、幫助犯從屬性之論述層次關係,爰先就事實欄所示部分予以論述:
㈠東海食品行販賣過期改標食品部分(事實欄)
被告甲○○為上址「東海食品行」登記負責人,與其父即被告乙○○共同經營該商行,並由其母即被告己○○負責會計工作,連同被告甲○○之祖父王瑞山(同案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其中附表編號⒍、⒎、⒏、⒐所示部分,並基於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103年7月間起,即推由被告乙○○與後開被告壬○○、丁○○及庚○○接洽聯繫,以市價一折至三折之低廉價格,向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購入如附表所示過期及即將到期之食品;及向見豐公司與附表所示其他業者購入各該過期及即期食品,而由被告乙○○、甲○○、己○○與王瑞山共同將原本標示於罐裝及塑膠袋裝商品外之有效期限,以松香水擦拭抹去,再另行戳蓋屬於渠業務上製作而內容不實之效期章;或利用電腦文書軟體製作具有上開文書性質之不實新效期標籤,再黏貼至紙盒裝或塑膠袋裝食品上,並以此為詐術,由被告乙○○、甲○○、己○○等人,將更改效期標籤之即期、過期食品,按附表所示,以市價約四折之價格販售,使不知情之船務公司等下游廠商因陷於錯誤而予購買供轉售不特定之船員食用,共計詐得63,276元;就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⒓、⒔、⒘、、、、、、、所示部分,則僅止於製作、打印不實標示、效期階段等情,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不諱;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其他被告部分之犯行供述在卷(偵卷㈠第281頁至第282頁反面、第223頁;本院卷㈡第54頁至第58頁),及證人王瑞山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偵卷㈠第292頁至第29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癸○○、庚○○、壬○○、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就與渠等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相關及交易部分之事實,證述在卷。另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有參與被告乙○○、甲○○等人前揭犯行,然姑不論被告己○○就被告乙○○、甲○○等人以前開方式經營東海食品行業務,既分工參與會計等業務,原已堪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就其參與東海食品行上開營業,知悉被告乙○○、甲○○等人以更改有效日期販賣過期食品之行為,並負責處理會計事務以外,確曾進一步參與著手更改有效日期之行為等情,猶已據被告乙○○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偵卷㈢第23頁)。此外,並有後開㈣⒉所示書、物證在卷可稽,是被告己○○之犯行,亦堪認定。茲被告乙○○、甲○○、己○○等人為貪圖約四倍於成本之不法利益,並為求順利銷售過期之食品,以印製不實效期之標籤換貼於各該商品之行為,進而據以為詐術,使不知情之人陷於錯誤而予購買致受財產上損害,客觀上因而使人誤以為原食品製造廠商所生產並行銷於市場之產品品質欠佳,堪認已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亦堪認定。
㈡見豐公司、霖豐公司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及更改標籤
部分(事實欄)⒈本件被告子○○除擔任見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外,並為見豐
公司與霖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經營者,於前揭時地經營該二家公司業務時,分別就:⑴事實欄㈠部分,各按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各與被告癸○○(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被告壬○○(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被告丁○○(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
、、、)、被告庚○○(就附表編號、)、被告寅○○(就附表編號⒑、⒓、⒖、⒘、、)等,與其均分別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人,各有如事實欄㈠及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供前述被告乙○○、甲○○、己○○與王瑞山於事實欄及附表各對應編號所示犯行提供幫助之行為。⑵事實欄㈡部分,被告子○○按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各與被告癸○○(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被告壬○○(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丁○○(就附表編號⒊、⒍、⒔、⒛)、被告丙○○(就附表編號⒊、⒍、⒛、、)等,與其均分別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人,因實際執行該等公司之業務,而有事實欄㈡及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由被告子○○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而由被告癸○○指示被告丙○○製作不實效期標籤貼在食品上,或就高雄分公司之即期食品或過期食品製作不實效期之新標籤,再交由被告壬○○及被告丁○○將舊標籤除去並黏貼新標籤於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所示,製作並黏貼不實標籤等事實。業據被告癸○○、壬○○、丁○○、丙○○、庚○○、寅○○,及前開被告乙○○、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以被告身分供承不諱;被告癸○○、壬○○、丁○○、丙○○、庚○○、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分別證述在卷外,並有後開㈣⒉所示書、物證在卷可稽。另「霖豐公司」確為本件東海食品行之上游廠商等情,猶據被告丑○○供述在卷(偵卷㈡第314頁),堪信為真。
⒉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雖執前開情詞,辯稱其並非「霖
豐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等人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及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改貼不實效期標籤之行為均不知情云云。惟查:
⑴被告子○○、丑○○雖分別登記為「見豐公司」、「霖豐公
司」之負責人,被告子○○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就其與「霖豐公司」之關係,並僅以該公司「股東」自居(他卷㈠第148頁)。然上開兩家公司不僅實際之營業所、使用倉儲空間相同,貨物進出、存放亦相互流通而未加區分,其登記負責人即被告丑○○於兩家公司所擔任之職務,亦僅為業務經理,並非主導決策及管理之實際負責人等情,除據共同被告丑○○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我有處理『霖豐公司』的業務,有些廠商是用『霖豐公司』的名字簽契約的,但是『霖豐公司』的營運不是我負責的,是由子○○負責,登記住址在我家,『霖豐公司』的倉庫也是在龍米路
138巷。」(偵卷㈡第172頁)等語外,並就其實際主導及運作情形證稱:「【問:子○○在『霖豐公司』擔任何職務?】她是董事長,也就是老闆。」、「原先我所屬『霖豐公司』是獨立沒有與其他公司合作,至100年1月併入『見豐公司』旗下,所有的業務、食品、出貨等,都配合『見豐公司』營運」(偵卷㈡第320頁、第321頁)、「(在見豐公司)我是負責餐飲業務,在公司我是業務經理」(偵卷㈡第
320頁)等語;對公司貨物之流通情形,猶證稱:「【問:用『霖豐公司』名義進的貨,與『見豐公司』名義進的貨,如何存放?】都放在一起。」、「【問:會有『霖豐公司』轉給臺中、高雄『見豐』分公司的狀況嗎?】都有可能。」(偵卷㈡第172頁)、「【問:哪些貨品是由『霖豐公司』名義進貨及銷貨是否清楚?】我不清楚,反正只要是八里廠房裏面有的東西都可以賣。」(偵卷㈡第173頁)等語。另被告子○○之弟即被告卯○○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亦證稱:丑○○在上址僅是負責業務倉儲工作等語(他卷㈢第12頁)。茲以如事實欄所示,關於前揭販賣義大利麵予全聯福利中心,而經以長蟲為由大量退貨之事實為例,依被告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意旨,既均自承該等交易為上開以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見豐公司」所為,而其依卷附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8月28日約談後,為配合要求,就販售經下架退回之義大利麵一事,向該局提出補充說明而正式製作之「陳述書」內容,亦明確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自己,分別記載為該文件之「陳述人」及「負責人」(外置卷㈢第4頁至第6頁)。然依卷附其因前開交易,而經全聯福利中心退貨並陸續製作之全部數十筆「退廠單」內,就關於退貨對象之「供應商」,卻千篇一律,均記載為「霖豐食品有…」(因受限其文件欄位大小而未印完整名稱)(他卷㈡第8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第12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第51頁反面至第54頁反面、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第88頁反面、第89頁、第105頁正、反面、第113頁反面至第118頁、第130頁反面、第131頁反面、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39頁反面)。足徵該二公司不僅營業處所、倉儲空間相同、貨物存放、進出彼此不分,縱令對外營業亦未作任何區隔。否則,豈有任由交易之相對人向「見豐公司」買進貨物,卻又向「霖豐公司」退貨,並為霖豐公司悉數接受之理。申言之,苟非二者為同一經營者所主掌、支配,以如此大筆之商業退貨,對於公司營業利益、商場信譽,乃至於股東權益均影響至鉅,其遭無端波及之「霖豐公司」,豈有甘為待罪羔羊,接受「見豐公司」之客戶指為供應瑕疵商品並遭退貨之銷售廠商,猶默默承受而不要求更正、撇清關係;遑論以公司負責人(丑○○)屈就他公司經理之餘,復坐令自己公司商譽受無妄株連之理。此外,並有被告子○○自行提出並自承係對公司員工發布之禁令公告,亦係以「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為之(本院卷㈢第14頁)。
是足徵被告子○○此部分所辯,不足採取。共同被告丑○○證稱二家公司均由被告子○○實際經營、負責,堪信為真。⑵被告子○○係實際主導經營「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
負責人,已如前述。就該公司關於臺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並實際進行指揮監督,此依其在偵查中除表示:「(癸○○)他負責中南部的經營,我負責北部,等於我把中南部的營業所交給他管理,我專心北部。」等情外,就其對分公司業務所為管理及掌控情形,亦自承:「我們常會通電話,有問題在電話裏會直接反應,產品的售價及一些問題,也會直接溝通。」(他卷㈠第149頁)等語。核與被告癸○○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並具體 陳明 :臺北地區營運歸丑○○管,臺中、高雄的營運全歸伊管,二人再向子○○負責報告等語(偵卷㈢第334頁),及證稱:「每個禮拜都要報告銷售、我接的客戶的部分,我要向子○○報告銷售的業績及重點產品的銷售情形。」、「她會看業績,追蹤產品的銷售情形。」、「公司有金質系統,子○○透過系統瞭解產品的銷售狀況。」、「臺北總公司倉管人員會給她全臺灣報廢資料的統計。」(偵卷㈢第334頁、第335頁)等情相合。
是被告子○○就上開公司之經營,除實際坐鎮並管理位在臺北之總公司外,對於臺中、高雄兩處分公司之營業,仍均透過相關之聯繫方式掌握,並具體指揮其業務之執行,斷非全然假手他人。茲就被告子○○雖辯稱對前開事實欄所示情事,均不知情云云。然姑不論以「見豐公司」之規模,不過為資本額6,000萬元之中小型企業,有公司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參(他卷㈠第4頁反面),其間除被告子○○直接坐鎮所在之臺北總公司外,縱所謂高雄分公司、臺中分公司之成員人數,亦各不過5至6名,人員有限、組織規模簡單,原無一般大企業因成員眾多,難於管理之情事。乃其包括被告癸○○、壬○○、丁○○、丙○○、庚○○、寅○○等,上下各級,甚至不相隸屬之幹部、成員,就上開因參與所掌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之工作,均各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既據被告癸○○、壬○○、丁○○、丙○○、庚○○、寅○○直承不諱。甚至被告子○○之弟即共同被告卯○○亦負責其中轉貨部分之工作,此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轉貨部分都是一個叫『舅舅』的人處理,我後來才知道『舅舅』是子○○小姐的弟弟。」等語(本院卷㈤第171頁),而唯獨前述實際進行經營、管理公司之負責人子○○一人,對於每日執行監督、管理之周遭事務,竟視而不見,猶如傀儡般橫遭彼此欠缺隸屬聯繫,卻均受其實際管理指揮,其中甚至包括其胞弟卯○○在內之數人所澈底矇蔽,對於一應均有公司帳目及進出單據、會計資料記載之相關交易等事項,猶全然不知,要均與一般正常事理已迥然矛盾,難以置信。茲依其參與各該相關管理經營之事實,除據被告癸○○,即依其自承,因職位較高而得以與之直接對話、接受指示之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稱:「若是打到一折或二折,則伊無法決定,會請示子○○;基本上會告訴她說一個是即期品,一個是過期品。」(本院卷㈤第46頁反面)、「基本上她(子○○)會拿著報廢單跟我對有哪一些產品,比如說東海食品行比較要的,第一個一定是蛋糕粉、八盎司的一些乳酪這類的東西,我會直接跟她講說,這個東西我們可以直接賣給東海。」(本院卷㈤第49頁反面)。要與被告壬○○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問:如何知道有些價格癸○○要請示子○○?】因為癸○○會固定每星期四、五會到高雄分公司,即期食品及過期食品我會固定拿一張清單給癸○○確認,並請其指示是否要處理,所謂的處理就是賣給東海,有的情形是癸○○給我一個價錢直接賣給東海,有的情形是癸○○告訴我還要請示子○○再跟我說。」(偵卷㈡第332頁)等語相合。衡情,被告癸○○於前揭事發期間面對下層員工時,既不避諱其能直接判斷並決定出售過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事實;而其客觀上於行為當時,對於事後將為警查獲如上一節,復欠缺預見之可能,亦可排除因預作卸責伏筆而刻意迂迴之動機,況其就各該次犯行之決定,既有部分均直接對壬○○等自行作成決定,已如前述,犯行明確,要亦已無再故作姿態,於員工面前刻意假稱係另行請示被告子○○之必要,堪認被告癸○○證稱其就以1折之明顯異於交易行情價格,出售過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作為,係向子○○請示後所為,要非子虛。此外,相類情節,亦非僅出於被告癸○○而已,縱由被告丙○○,即任職臺北總公司,並與被告癸○○無隸屬關係之人居中聯繫所為部分,亦據被告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以證人身分證稱:「【問:臺北總公司何人指示要將即期、過期食品載到高雄分公司販售?】應該是子○○指示,因每個星期會到一次貨,應是他指示要把貨送到高雄。」(偵卷㈠第111頁)、「【問:你所傳的有包括過期食品的清單嗎?】有,這都有。」、「【問:依你於偵查中所述,丙○○收單後會請示子○○或癸○○,請問你這樣說依據何在?】每次丙○○就會告訴我,子○○說要怎麼處理,是子○○告訴丙○○的,丙○○再跟我們講的。」(本院卷㈤第13頁反面、第14頁)。另參諸被告壬○○於偵查中亦證稱:「一個月至少一次,過期與即期商品清單之前是由我與會計先傳到臺北,由臺北指示後續處理,臺北部分由丙○○收單後,請示癸○○或子○○,若是有東海可收購的商品,臺北會要我向東海洽詢是否要收購。」(本院卷㈤第332頁)等語。綜合觀之,苟被告癸○○果有一手遮天之意,其避免被告子○○知悉而儘量利用自己身在南部,而與被告壬○○當面接洽之時處理,或充其量藉電話對談交代,以避免他人得悉尚唯恐不及,豈有任由被告壬○○以傳真方式,即對接收一方任何得以接觸所設傳真機之人,均處於公開得以見聞其內容狀態之途徑進行之理,遑論其果以此對內公開之方式進行,猶可排除其交易係為私下盜賣公司商品之可能。質言之,被告癸○○就此既無私利可圖,復不能規避經會計作帳而為被告子○○所查悉之交易,原無刻意作戲、栽贓被告子○○,以虛妄矇騙下屬之動機及必要,況被告壬○○證稱據對方表示係另向被告子○○請示者,除被告癸○○之外,尚有被告丙○○亦然,其所述均堪採信。至於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詰問時,另證稱:「子○○是不會跟我聯絡,但是她會透過經理來跟我們說要怎麼處理。」、「不是我自己的判斷,就是說以前到現在,每個人都會這樣講,就是之前離職的人,或是我接手的人也是這樣說明的。」(本院卷第15頁)等語,然此要與任何由多人組成、分層管理之組織,均有其聯繫、運作之脈絡、規則,鮮有越級交辦、指揮之基本管理流程,並無不符,要難據此即認被告壬○○、癸○○上開所述有何不實。茲被告子○○為圖小利,對於逾期應報廢之食品,仍先由被告癸○○等下屬以上開方式儘量售出以減少貨損等情,既已顯明,自非其前開辯稱每年尚有若干逾期貨品終以報廢方式處理云云所得飾卸,不釋自明。⑶另就前開事實欄㈠所示,關於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
之行為,均係依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出貨流程,且均非私下盜賣等情,除經前開論述綦詳,並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過期品與即期品是從臺北總公司下來的,並非廠商退貨(本院卷第151頁)等情,及就銷售予東海食品行商品之出貨流程明確證稱係:「小姐打單,我看單子,拿東西出去送。」(本院卷㈤第150頁)等語。而與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高雄分公司部分之進出貨、帳目、項目內容、數量等,都有人在作帳及管理;無論是過期品或即期品,均不可能有人自己偷賣等情外,猶強調:「因為這都是固定的東西怎麼偷賣?」等語(本院卷㈤第35頁反面)相合。另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臺北總公司是否會知道廠商退回來的過期或即期品?】臺北總公司一定會知道。」(本院卷㈤第55頁)、「過期的話,我們會看,基本上會看哪些東西是東海食品行要的,若是不要的話就直接報廢。」(本院卷㈤第55頁)。又被告丁○○就上開情事,於偵查中亦證稱:「【問:癸○○經理是如何指示你向東海公司販售過期品?】黃經理指示壬○○後,由寅○○打出銷貨單,我才負責配送到東海公司,壬○○離職後辛○○請示癸○○同意賣過期品給東海後,再由辛○○(即庚○○)配送給東海。」(偵卷㈡第395頁)。而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每一次要賣過期品都會請示癸○○;貨款一樣是打單繳回公司(本院卷㈤第26頁)等情,除均與被告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合外,其具體情節,猶據被告寅○○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問:臺北總公司是否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之情形?】臺北的會計 張欣欣 知道,因為會負責檢核高雄分公司的銷貨單,如果有價格異常,他都會詢問,他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的情形。」、「【問:臺北總公司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之情形,作何處理?】會計張欣欣詢問完後,總公司沒有後續之動作,也沒有下令要將過期品回收。」(偵卷㈡第370頁)、「【問:關於收帳現金的部份都會匯入子○○臺灣銀行帳戶?】是的,若是收支票,每週郵寄回臺北給會計。」(偵卷㈢第264頁)、「【問:賣過期品是否有不開銷貨單之情形?】我經手的都會開。」(偵卷㈢第264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問妳有直接告訴會計張欣欣說高雄分公司在銷售過期食品嗎?】如果她發現銷貨單價格有問題的話,她會打電話來詢問,我會跟她講裡面可能有賣到過期品或即期品。」、「【問:所以張欣欣曾經跟妳尋問過價格異常的問題?】對。」、「【問:有跟妳詢問過期品的問題嗎?】她是問為什麼會賣這個價格,我會跟她講說這是賣過期品或即期品。」、「【問:妳所說的價格異常是如何異常?】低於訂價很多的價格。」(本院卷㈤第37頁反面、第38頁)等語。此外,就高雄分公司以異常低價販售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不僅均因如實填單報帳,而為臺北總公司之會計所隨時詢問並掌握,其具體事實,亦均據實登打、陳報在見豐公司之電腦資料等情,猶已經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妳於警詢時有說,妳在繕打出貨單時曾經在見豐公司的電腦備註欄標註「過期品」,請問妳在標註後,臺北總公司有人曾經打電話問過妳備註欄的事情嗎?】如果有看到備註欄的就沒有詢問。」(本院卷㈤第38頁反面)、「【問:有直接標示是過期品嗎?】好像有一次有打到,因為那是跟即期品一起販賣給東海。」、「【問:就「備註欄」部分有何人可以看得到?】可以登入的人都可以看到。」、「【問:子○○、癸○○可以看得到嗎?】都可以。」(本院卷㈤第42頁反面)等語。凡此可見,前揭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交易,苟非被告子○○所授意,則其既已經嚴令不得為之,豈有敢於名目張膽登載在供其管理審閱之電腦資料之理。是被告子○○此部分所辯,顯係卸責諉過之詞,無從採信。
⑷就事實欄㈡所示,關於將過期商品改標、變更其有效日期
並進而販售部分,固據被告子○○矢口否認參與其事,而辯稱:伊早已嚴格要求員工不可有任何更改或亂作日期的情形,並都有要求員工要簽切結書,遵守規定云云;及強調:伊的要求是臺北總公司下貨之前要把標籤貼好(他卷㈢第23頁)云云。惟查,被告見豐公司進口並出售之商品,其中文標籤之印製,均統一由在臺北總公司掛名擔任行政人員,而實際負責列印產品中文標籤之人,即被告丙○○,以設在臺北總公司之標籤機專責印製等情,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述在卷(偵卷㈡第344頁)。又前揭見豐公司食品經改貼標籤、變更有效日期以販售過期食品之犯行,亦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供承:「我坦承見豐公司有竄改食品標籤並販售予下游廠商之情事。」(偵卷㈡第346頁)等語,並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癸○○跟丑○○授意我可以針對即期或過期的產品更改產品之有效日期標籤,臺中的經理癸○○、戊○○、高雄的丁○○只要發現產品即將到期或是已經過期就會主動透過撥打公司電話到我的分機或是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我,並告知我產品的品項、需要印製的標籤數量以及要印製的有限期限日期,當我印好以後只要癸○○有到臺北總公司來我就會親手將印製好的標籤交給他,再由他分送給臺中或是高雄的分公司。」(偵卷㈡第346頁反面)、「丑○○是關於臺北總公司的產品需要更改有效日期,要我製作新的標籤,癸○○是關於臺中、高雄的產品需要更改有效日期,要我製作新的標籤。因為電腦上就有產品原有的有效日期,所以我知道更改的有效日期是需要往後延期的。高雄的丁○○也會要求我變更特定產品的有效日期標籤,我所製作的新標籤都是由癸○○從臺北總公司帶至臺中及高雄分公司。」(偵卷㈡第346頁)等語;另就如何決定竄改食品有效日期之範圍部分,則於偵查中證稱:「丑○○會直接告知我說哪些特定商品的有效日期要改打幾年幾月幾號包括美國起司片及傳統凱撒醬,癸○○都是會向我要特定商品最新批號的標籤,我有印象的就是美國起司片,因為是最新進口的,所以有效日期到期日比較久,高雄分公司倉管丁○○會向我要竄改有效日期的新標籤,也是跟癸○○一樣要我繕打最新一批的有效日期,再由癸○○拿去給他。」(偵卷㈡第347頁);至於首次犯行之時間、次數及聯絡方式部分,亦據其在偵查中證稱:「我從去年五月進公司以後陸陸續續有多次竄改標籤,但第一次的時間我已經沒有印象了,第一次竄改的品名也不記得了,最後一次就是警方提示給我8月5日LINE通訊軟體截圖中的那次。因為有很多產品的有效日期都是註記如包裝所示,所以過期品或即期品包裝上打印的有效日期是否經過塗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除了我少附給他們的標籤外,其他狀況都是要我變更標籤內的有效日期,好讓他們去處理過期品以及即期品。」(偵卷㈡第346頁反面)、「【問:警方現提示你見豐高雄分公司倉管人員丁○○查扣手機內與你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4張,請你詳細解釋通話內容所為何事?】這次通話內容是丁○○要向我要部份產品的新標籤。
」(偵卷㈡第345頁反面)等語,堪稱明確。
⑸被告子○○就上開改貼標籤變更有效日期以販售過期食品犯
行,雖均推稱係被告癸○○等人私下違背其嚴令所為云云,並提出印有「霖豐食品有限公司」字樣,內容記載:「再次重申,嚴禁所有員工竄改產品包裝及保存期限。所有到期品請依報廢流程執行處理。若經查證有以上竄改事件,該員工除將以公司規章懲處,並自行承擔所有法律上責任。以上,特此公告。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並簽有「 梁文國 10/28」、「 楊娟娟 10/28」、「 廖國廷 10/28」、「 施千惠 10/28」、「 廖儒範 10/28」、「戊○○10/28」等字樣之「公告」1份(本院卷㈢第14頁)以實其說。然姑不論被告丙○○係任職於臺北總公司之員工,除工作地點係在前開自承坐鎮臺北總公司之被告子○○親自管理之處所,與擔任臺中、 臺南 分公司經理之被告癸○○並無交集外,其直屬主管係共同被告丑○○,職務上與被告癸○○猶不相隸屬等情,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本院卷㈥第9頁反面)。嗣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子○○之辯護人詰問時,對其接受被告癸○○要求而另行印製不實效期標籤之動機,雖自行承擔而證稱:「我認為癸○○會處理好,我不會多問,雖然會問個一、二句,而且他說會負責,所以我不會多說。」云云(本院卷㈥第12頁)。然依常情,被告丙○○係受僱於以被告子○○為老闆之「見豐公司」,工作上自以聽從被告子○○之指示為職場定理,尤其對被告子○○特別要求嚴令禁止之事項,其戒慎恐懼以奉為圭𦤎尚唯恐不及,豈有任人要求,甚至對於僅知自己英文暱稱,尚不知姓名,顯然欠缺私人交情之南部同仁,隨手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索討,即均一概配合辦理,全然無視位居公司老闆、互動聯繫關係並據其在本院審理中自承近在公司樓上、樓下(本院卷㈥第16頁反面)之上司被告子○○所下嚴令之理。此觀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臺北總公司為何會做這個標籤給高雄分公司改有效期?】我會麻煩臺北總公司幫我做標籤給我,再來就是壬○○他們自己會私底下會有以LINE聯絡或其他方式請臺北總公司去做,再請我有下高雄的時候再帶回來高雄。」(本院卷㈤第47頁);被告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是跟臺北的何人聯絡標籤的事情?】 仙蒂 ,我都用LINE或打電話到公司找她,我不知她的名字。」(偵卷㈠第111頁)、「【問:如何竄改?】將原本舊的標籤撕掉,台北公司會寄標籤下來。」、「【問:何人寄標籤下來?】我都叫他『仙蒂』,就是我傳LINE訊息的那位。如我警詢所附的訊息照片。」(偵卷㈠第109頁反面)等語。參諸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對其與被告丙○○關於要求印製不實標籤相關過程之互動情形,亦明確證稱:伊記得好像只有一次遭到拒絕,是她剛來沒多久的時候, 伊有 請她幫忙做,她沒有辦法做,她說沒有辦法決定,那一次伊也沒有請她做(本院卷㈤第48頁)。申言之,被告丙○○初任該職務時,對於被告癸○○要求配合進行違反前開被告子○○所下嚴令之作為,原本既然一度表明沒有辦法決定而拒絕配合之立場,然爾後隨即一概配合,甚至如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到最後是由丙○○在幫忙做新標籤。」(本院卷㈤第32頁);被告庚○○於偵查中證稱:「【問:標籤紙何人製作?】我不清楚,都是臺北總公司配下來,如高雄沒有的標籤也是丁○○跟臺北總公司要。」(偵卷㈠第122頁)等情,即儼然由原本保守推拒,轉而變為主動配合並積極配送之角色,轉變之大,顯係原本顧慮者,即對被告子○○所謂嚴格禁令之顧忌,已經全然排除,甚至轉而成為業務上應執行之事項使然。足徵被告子○○前開所謂嚴格禁令,無非因此前曾經相同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為求掩飾,乃刻意虛晃以預作卸責伏筆之策,並與其公司全體同仁,早有默契等情,不釋自明。被告丙○○前開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猶係礙於其案發迄今,仍繼續任職於霖豐公司,而有意迴護被告子○○之詞,不足採取。
⑹至於被告子○○之辯護人雖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曾有被
告癸○○與被告丑○○,於104年7月30日下午12時40分許,各以門號依序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進行通話,其中內容並有:「…A【癸○○】:沒有啦!我就說我們自己要小心嘛!第一個我跟你說,我這樣跟你解釋啦!那天你還沒上去的時候,老大有跟我講啦!抱歉啦!都是我跟老大講的啦!因為我看了很賭爛!你就知道我嘴巴很大!藉我的嘴巴去講你會比較輕鬆啦!我也很不客氣,我說就是怕說改貨,改東西這個啦!他是有說啦!就是說他案子結掉了以後,就是此一案歸那一案就對了!他只是想說我們現在有沒有在處理?我說加減還是有啦!B【丑○○】:嗯!A【癸○○】:對不對?B【丑○○】:嗯!A【癸○○】:加減還是有嘛!不然之前…(語音不清)那些東西你怎麼弄?他說叫我們小心一點就對了啦!不要再弄了啦!不要再搞了啦!辛苦一點,貨抓好一點或是怎麼樣!該丟的就丟了啦!B【丑○○】:嗯!…」(他卷㈠第103頁)等語,並引其中被告癸○○轉述被告子○○關於「不要再弄了啦!」一語之說詞,以為證明被告子○○並未參與被告癸○○、丑○○等人上開換貼不實效期標籤犯行之依據。然查,被告子○○既為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之人,原有指揮、監督其員工依法正當執行業務之積極作為義務;而其集數十年經營該行業之經驗,依職務上必須監督並隨手可見之報表、帳冊判讀,對於公司營運、進銷管控及資金情形,猶顯然瞭然於胸。乃其不僅利用前開為全體員工均暗知其意、視而不見之所謂嚴格禁令作為掩飾在先;復於實際管理公司之日常業務間,坐視近在眼前之員工如被告丙○○頻頻接受其他不分遠近之員工要求,明目張膽以公司器材,為臺北總公司及臺中、高雄分公司印製原已應於轉貨前即先行貼好之標籤,甚至大喇喇以郵寄方式寄送南下,對其公司上下員工多人均以從事該改標方式,「處理」過期食品,並因而使公司財產有所增益之舉,初已無從諉為不知。而依與上開截取對話片段內容相連之前段文意,既為被告丑○○(B)與被告癸○○(A)於正經談論被告子○○,及公司業務相關問題與人事鬥爭話題之際,而經被告丑○○認真告以:「我現在是擔心兩件事!你也知道這幾個老鳥一定會,如果真的以後都這樣…(語音不清)的話,我覺得不太可能啦!『他們一定會有一些小動作啦!』一些反擊的東西!」等語(他卷㈠第103頁),隨後方才緊接前開辯護人所引之二人對話內容。茲依前述,被告子○○就其公司上下同仁,平日自要求、配合、印製並交付不實標籤之一系列分工作為,既已知之甚明,自為被告癸○○所瞭然,乃被告癸○○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對話人即被告丑○○告稱:因所處情勢,已擔心有人搞「小動作」之對話情境下,為表附和,乃隨之轉述其前開亦經被告子○○明知故問:「是否還有在處理」云云,而經挑明講白後,被告子○○不僅未當即秉持所謂「嚴令停止」之態度,予以「嚴正告誡」,或至少「略加警惕」,猶僅告以「小心一點就對了啦!」云云,儼然事不關己,遑論以負責人之立場及態度作何處置。縱其隨即帶以「不要再弄了啦!」…「我們自己辛苦一點,貨抓好一點或是怎樣!」,甚至「該丟的就丟了啦!」云云,然其口吻亦全然為商量、遊說之語氣,毫無本於老闆、雇主之權責予以制止之意。足徵其就被告癸○○等上下同仁,以此欺妄手段為公司謀利之作為,原已知之甚明,僅因適逢前述緊張氛圍,已感覺有遭人「搞小動作」之虞慮,乃提醒被告癸○○等人小心收斂而已,適被告癸○○聽聞被告丑○○有相同之疑慮時,始以其與被告子○○因相同之顧慮,而就因應之道所為對談之內容相告。果不其然,其公司不僅早已為警依人檢舉而開始調查在先,不出一月,並隨即於105年8月25日經收線發動全面搜索而查獲。凡此情節,亦與前開轉述與被告子○○對話之人,即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因為好像就變成是他們一直長久沿襲下來的一些習慣;就我所知她應該知道;不然的話她應該不會讓我們這樣去做一些事吧。」、「應該說長期下來的一些習慣,再來是說我自己也會認為她應該都知道。」(本院卷㈤第52頁、第55頁反面、第56頁)等語,均相吻合。是前開通訊內容中,關於被告癸○○轉述之對話過程苟為實情,要亦為被告子○○鑒於情勢變化、擔心遭人檢舉,乃為示意被告癸○○等人注意、收斂,又礙於身段、立場,不便直接指示,乃刻意作態而輾轉為之,然其所為,適足表徵被告子○○自始知悉並在後支配渠作為之事實,茲其執此以為辯稱就被告癸○○等人上開作為均不知情之依據,顯係卸責巧辯之詞,欲蓋彌彰。
⒊被告子○○、癸○○、壬○○、丁○○、丙○○、寅○○等
人,各如事實欄㈠所示,因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而分別參與實施全部或部分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行為;被告子○○、癸○○、壬○○、丁○○、庚○○等人,各如事實欄㈡所示,因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而分別參與實施全部或部分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行為,已如前述。故查:
⑴就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子○○、癸○○、壬○○、丁
○○、丙○○、寅○○等人,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販賣予東海食品行之物,均為過期而非即期之食品一節,除經論述如上,並各有被告壬○○(附表編號⒈、編號⒑部分,本院卷㈤第25頁參照)、被告庚○○(附表編號⒓、編號、編號,偵卷㈢第270頁參照)、被告寅○○(附表編號⒖、編號⒘、編號,偵卷㈡第367頁反面、偵卷㈢第266頁參照)、被告乙○○(附表編號、編號,偵卷㈢第368頁參照)於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意旨可供參照。渠等於販賣過期時品予東海食品行時,對於該行號將以欺妄方式,轉售該等食品供不知情之人食用,而非供動物飼料或肥料使用一節,原已知悉,此依該商號名稱原係「食品行」,而非「飼料行」或「肥料行」,又平日除向見豐公司、霖豐公司購入過期食品外,亦多有正常效期或即期食品之交易,凡此均為一般人所均有之認知、辨識能力,自為被告等人身為專業食品相關從業人員所不能諉為不知者。遑論渠售予東海食品行之過期食品中,多有屬於調味用之食品,客觀上猶可排除係作餵養牲畜使用,不釋自明。是渠等以前開極低之價格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時,對於該等食品因其效期已過,顯為一般人欠缺購買動機及意願之物顯有認識,於行為時,主觀上顯有幫助該經營業者,即共同被告乙○○、己○○、甲○○等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故意,即堪認定。
⑵就事實欄㈡所示部分,被告子○○、癸○○、壬○○、丁
○○、庚○○等人,為求順利銷售過期之食品,而有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以印製不實效期之標籤換貼於各該商品之行為,甚至進而以此為詐術,使不知情之人陷於錯誤而予購買致受財產上損害,客觀上因而使人誤以為原食品製造廠商所生產並行銷於市場之產品品質欠佳,堪認已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亦堪認定。
㈢販賣變質食品部分(事實欄)⒈訊據被告子○○、丑○○、卯○○、癸○○於本院審理時,
對於前揭渠公司稍早販售予全聯福利中心之義大利麵因有長蟲情形,而經該中心自分設全臺灣之賣場全面下架回收,並退貨送回八里倉、高雄倉,經指示公司員工以目視方式將其中長蟲者挑出後,其餘部分仍繼續裝箱並販售予客戶如前揭所示等情,均坦承不諱,並有後開㈣⒉所示書、物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⒉另就渠等對於前開行為,雖均矢口否認有販賣變質食品之詐欺取財犯行云云。惟查:
⑴依現今國際食品加工及封裝保存技術水準,經高溫滅菌(滅
蟲、減卵)、乾燥處理、包裝後銷運之乾燥麵食食品,若於正確之保存條件及期限內,應不會有原本存在的蟲卵孵化孳生的情形等情,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105年3月29日食研檢字第1050001144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㈥第112頁正、反面)。本件見豐公司販售之義大利麵,係該公司自歐洲進口之產品,製程中係以高溫高壓方式製作,惟因麵條本身無法完全控制至全無蟲卵之狀態,而臺灣地區氣候濕度高,若儲存不當,即會產生麵蟲,故應存放在陰涼乾燥處,乃見豐公司進貨至公司倉儲後,亦均存放在陰涼乾燥之冷氣房內等情,業據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前引其前於104年8月31日以見豐公司負責人名義,為答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而撰具之陳述書1份附卷可稽(外置卷㈢第
4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申言之,前揭麵類食品因產自天然農作原料,然經以高溫滅菌、滅蟲、減卵並乾燥包裝處理後,即具有相當穩定之品質,如經以正確方式保存,於有效期間內,亦能有效控制其蟲卵孵化,是依其製作加工之品質,縱令偶有蟲卵孵化長成,要亦屬極少數之偶然情形。然查,前揭由見豐公司原本出售予全聯福利中心之義大利麵,其蟲類孳生情形不僅異常明顯,且情節嚴重,經全聯福利中心反應後,雖被告子○○等人以買一送一之促銷方式彌補,仍無法平息而終至全聯福利中心決定全面下架退貨之結果。茲其情形,除據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進貨的義大利麵曾有長蟲的紀錄,只是這次被全聯退貨比較嚴重等語(本院卷㈤第172頁反面);被告卯○○於偵查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伊在見豐公司擔任營運部經理,主要負責接訂單、跟客戶的聯絡、KEY銷貨單,讓儲運部出貨等語(偵卷㈡第163頁),並證稱:「這一批麵是全聯退回來的貨太大量,我們有做檢查,檢查當下是正常,之後可能還是會生蟲。」等語(偵卷㈢第12頁)外,其具體情形經員工檢視後,發現長蟲之比例約為每箱24包之中,有高達1至3包(即約4.1%至12.5%)之譜,此據證人即奉命執行篩選之員工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㈤第164頁)。嗣被告等人重新售出而再經後手之客戶發現長蟲者,其比例猶高達30%之多,此觀卷附顯示被告癸○○與被告子○○於104年7月31日下午2時53分許,分別以配掛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進行通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子○○當時於聽取被告癸○○報告關於該批義大利麵長蟲之事,而受客戶責罵之處理情形時,曾指示對客戶應對之方法略以:「B【子○○】:你事情要有圓滿的、適當的心理準備,說你後面要如何防範啊,要如何處理這事情,不會再發生這個問題,起碼你不敢講百分之百,起碼現在要減少吧,就萬分之一、千分之一,還是百分之一,不像現在是『十分之三』吧。」…「B【子○○】:先準備等他,自己有把握的,再來說要怎樣,狀況要設定在什麼程度」…「A【癸○○】:是,他現在也是這樣而已,…他那天就有跟我講了:『你敢保證,不會再長蟲嗎?』、「B【子○○】:是啊,一定是這樣,我講的沒有錯,他一定要你掛保證…」等語(本院卷㈤第112頁反面)。凡此並有被告癸○○與客戶間之通聯譯文可資對應如下:①被告癸○○與 卜蜂 公司某經理,於104年7月24日,分別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B【卜蜂公司某經理】:你們的麵有生ㄍㄨˊ阿(果蠅類)!我們昨天有一個品保黃課長有打給你!你說你們裏面庫存都同批號,現在怎麼有東西可以換?」、「A【癸○○】:我跟你說,課長有跟我說的意思是說,叫我們一定要先挑過,我們公司都先挑過!」、「B【卜蜂公司某經理】:沒辦法挑啦!ㄍㄨˊ阿(果蠅類)的東西是要怎麼挑?還有卵,還有小隻的!要怎麼挑?你這樣換我們也是風險性很大!現在不是都做什麼垃圾通路!現在是做SEVEN的!」、「A【癸○○】我知道,我知道!」、「B【卜蜂公司某經理】:那不能開玩笑啦!你如果全部同批號,你要說全部同批號,我如果沒辦法跟你們進,我要進別人的!這我要先讓超商知道,不然我們公司也賠不完啦!」…「B【卜蜂公司某經理】:你不用跟他聯絡了啦!我是他經理啦!這樣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全部檢查可以跟我掛保證掛無事牌嗎?」、「A【癸○○】:我也不敢!」…(他卷㈡第215頁正、反面)。②被告癸○○與見豐公司員工梁文國,於104年7月24日,分別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A【癸○○】:你先去跟他換不一樣的批號過去!」、「B【梁文國】:問題是我們裏面都一樣的批號啊!」、「A【癸○○】:沒啊!你拿冷氣室裏的啊!」、「B【梁文國】:冷氣室的?」、「A【癸○○】:嘿啊!不可能一樣的批號!你先拿冷氣室裏的出來!」「B【梁文國】:今天載去的就准過了喔?」、「A【癸○○】:沒啦!他不要!剛剛經理打電話來罵!」、「B【梁文國】:是喔!他們經理早上就一直在唸!」…(他卷㈡第216頁)。③被告癸○○與卜蜂公司張先生,於104年7月24日上午10時16分17秒,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對話:「B【卜蜂公司張先生】:我是那個卜蜂的品保,我想跟你確認一下,這有其他批號的嗎?」…「A【癸○○】:我不是說沒有其他的批號,我剛剛有跟石小姐反應,就是說你們的量已經增加CASE啦!重點是說大家都是權宜之計而已啦!…」(他卷㈡第216頁反面)。④被告癸○○與卜蜂公司員工 黃竫貽 ,於
104年7月24日,分別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話:「A【癸○○】:我跟你講,你把所有的責任都推來我這裏就好了!OK?」、「B【卜蜂公司黃竫貽】:怎麼了嗎?」、「A【癸○○】:他們在就是說,認為是你跟我說叫我去挑那一些麵啦!你就說你有跟我講說要換批號或是怎麼樣就好了!」、「B【卜蜂公司黃竫貽】:嗯!」…「A【癸○○】:懂嗎?你就把所有的責任都推來我這裏就對了!就說前幾天有叫見豐要換批號啊!結果為什麼去挑照樣的東西?」、「B【卜蜂公司黃竫貽】:嗯!」、「A【癸○○】:那是我們兩個之間的默契!那個沒有關係!我剛剛有跟他們解釋了一下!我說我們照正常來講的話,我們是一定這樣的處理方式!…」、「B【卜蜂公司黃竫貽】:所以你們那邊還有其他的批號就對了?」、「A【癸○○】:有!不多!那是我從臺北調回去的!不多!你知道就好了!這個我會去應付啦…」(他卷㈡第217頁)。足徵前開經全聯福利中心退回該批義大利麵,其蟲類孳生、繁衍之速度及規模,已然遠遠超乎常情。
⑵次就該批貨物呈現上開問題之原因,除據被告子○○於前引
陳述書陳明:產品進貨至本公司倉儲也都是存放於陰涼(冷氣房)乾燥處,但產品出貨至賣場到上架,其歷程有太多不可控制之因素而造成義大利麵保存不當而生蟲(外置卷㈢第
5頁)等語,對於本件經全聯福利中心退貨該批義大利麵存在上開問題,甚至即便回收至該公司自稱可良好保存之場所及環境後,卻仍已無法控制其蟲類大量孳生、繁衍情形之原因,亦據被告子○○於104年7月24日16時16分57秒與被告癸○○通話時指明:「在我們這已經生蟲了吧,我覺得全聯退貨裏面,雙鵰(尖?)的比蝴蝶的還要嚴重,『可見原廠這個東西有問題』,我已經沒辦法再接受這樣。」等語(本院卷㈤第108頁反面),足徵被告子○○等人本其過往進口並販賣同種商品多年之經驗,對於該批貨物明顯異常,顯然具有原本已經存在之品質瑕疵等情,已然知之甚詳。然其處理方式,除依共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因為全聯退貨回來後,有些箱子已經拆封,丁○○會以目測看有沒有長蟲,沒有長的就篩選起來重新用新箱子包裝,出貨給客戶。」等情(本院卷㈤第172頁)外。嗣被告癸○○就該批回收篩選、裝箱並重新出貨之義大利麵,又已經有經驗之客戶發現有蟲類異常孳生情形,而指明要求更換為其他批號之貨,不滿之情,甚至已經惡言相向,乃被告癸○○卻仍執意以同一批貨,矇混出貨等情,亦有被告癸○○於前開所引,於104年7月24日與卜蜂公司人員通話後,隨即於當日12時31分00秒與子○○通話時,分別陳稱:「A【癸○○】:會害(臺語),我的東西。」、「B【子○○】:現在又生蟲?」、「A【癸○○】:嘿啊,我等一下要趕回去臺中一趟,他們生產部經理打電話來給我幹譙。」、「B【子○○】:你不是去給他換了?」、「A【癸○○】:換了,我的處理程序很簡單,第一,我看同批的麵檢查,無蟲我送去,就是這點很不爽。」、「B【子○○】:什麼意思?」、「A【癸○○】:他說我們怎不換批號給他,跟我很好的品保(人員),我跟他說我先挑嘛,我的立場一定是舊貨先出,我不可能拿別批先代替,那是我第二個步驟。」等語(本院卷㈤第107頁)。質言之,前開被告等人自全聯福利中心退回該批義大利麵,不僅蟲類孳生、繁衍之速度及規模,超乎常情。縱經見豐公司回收並保存在其自稱可良好保存之場所及環境,仍已無法控制其情形繼續大量發生,顯見其情形係處於不可逆之狀態,斷非單純隨保存環境之變化而有異,客觀上顯然欠缺、或已經改變其前開所述,若於正確之保存條件及期限內,應不會有原本存在的蟲卵孵化孳生情形之原有品質,堪認已經變質,其情形並為被告子○○、丑○○、卯○○、癸○○,即依序擔任見豐公司之負責人、營運部經理、業務經理、(臺中、高雄)分公司經理,並依其業務,均按各人職務分工而參與銷售見豐公司上開變質食品之人,於重新裝箱販賣予其他不知情客戶時,已然知之甚詳者, 乃渠 等竟仍執意為之,其以此為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予購買交付財物之犯行,堪予認定。被告子○○以前開回收商品經重新販售後,並無客戶以長蟲為由而大量退貨云云資為辯解,猶屬巧辯卸責之詞,不足為據。
㈣共同相關部分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構成要件之論述⑴「構成要件行為」與「構成要件客體」
按: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②同法第44條第1項本文及第2款則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③又同法第15條第1項本文及第1款、第8款規定內容則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八、逾有效日期」。析言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定禁止規定之態樣,就關於販賣變質或逾有效日期食品者,係以「販賣」為「構成要件行為」;以「變質」、「逾有效日期」食品為「構成要件客體」,並經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引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後,進而成為同法第49條第2項所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內涵。
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就本件而言,其關於「有第44條」之行為,即指「有販賣變質、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並為隨後受評價是否有「情節重大」情形之對象,除前述「構成要件客體」,即「變質」、「逾有效日期」之狀態及程度外,原應包含對「構成要件行為」,即個案中用為「販賣」之手段、方式及對象選擇之評價。申言之,其依行為人於個案中用為實施販賣行為之手段、方式,選擇作為販賣之對象等,直接影響行為對法益所生危險高低之作用及表現,均為其供評價是否達於「情節重大」之情節元素。是若行為人於個案中採為「販賣」變質或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方式,及其就行為對象之選擇,已明顯昇高法益受侵害之危險者,即應認為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如因而形成之危險昇高,進而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客觀危險者,即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變質或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部分①關於「構成要件客體」部分
本件公訴意旨以事實欄所示行為人,即被告子○○等人;事實欄所示行為人,即被告乙○○等人,均有販賣各該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固據本院依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聲請之意旨(檢、辯雙方均未據提出函詢對象,並均請求本院逕予指定),向相關專業單位函詢,而據:①臺灣消化系醫學會以105年4月18日台消醫會總字第105031號函覆:
「食用逾有效期限食品,可能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原因包括食物成分變質,引發免疫反應,滋(孳)生細菌造成感染。可能症狀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發燒…等。」(本院卷㈥第170頁)。②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以105年3月23日中華毒物(康)字第13號函覆:「三、查食品『有效期限』標示之作用,在於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無法確保食品完全未變質、腐壞或產生其他變化,自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例如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呼吸道系統等病變或癌化等。四、實則,食品放置超過有效期限者,即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呼吸道系統等產生危害,不因食品種類之不同而有區分。從而,雖逾期時間未久,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逾期時間越久,致生危害之虞越大,非得謂『逾期時間未久者,即可認為不致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本院卷㈥第115頁、第116頁)等語。惟查,「食品之有效期限,為食品品質與安全管理上的依據,並非食品一定會變質而致食用後會對人體造成健康之危害或影響的臨界點。亦即逾期之食品,難以被舉證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等情,既據本院前開依檢察官聲請意旨,向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函詢,而經該所以105年3月29日食研檢字第1050001144號函覆在卷(本院卷㈥第112頁正、反面),依其意旨,既與一般國內外業者、消費者,甚至官方組織、公益團體,就甫經逾期食品之處理方式,多有按其具體情形、條件,自行評估風險後,仍用為食用、餵養動物,或作為肥料等用途者相合,是就前述關於「構成要件客體」而言,公訴意旨既未據證明前開食品「逾有效日期」之情形,已達於前述「情節重大」之程度,遑論其因而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情事,自無從僅因上開被告等人販賣之食品已逾有效日期,即認其並已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其他全部要件。
②關於「構成要件行為」部分
依前所述,食品「有效期限」標示之作用,係在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則食品存放之時間一經逾越有效期限而再予食用,不論其保存之方法是否適當,要均無解其對人體健康已經存在高低不等之風險,並與時俱增。而其風險高低除與逾期時間久暫、保存方式均有關聯外,猶應考量不同消費者個人身體狀況條件所能承受風險之能力,非可一概而論。是就其風險之控制,尚有賴消費者依其對個人身體狀況、健康條件之認識,本於對該食品逾期時間久暫及保存狀況之正確認識,方能就食用與否作成適當之風險評估,避免因錯誤之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則就同樣屬於「販賣」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如個案中行為人用為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及方式,係以誤導消費者對於該有效日期或逾期時間長短為錯誤認識之方式所為者,則不論就「構成要件客體」於客觀上實際逾期時間之長短如何,要均已經造成消費者本於個人對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對照其就食用該食品所能承受之極限時間與風險評估發生錯誤(例如:於原本評估可承受逾期半年風險之情況下,因就有效日期之錯誤認識而已先有半年之誤差,以致實際食用已逾有效日期達一年之食品)。則其以此方式所為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造成受侵害之風險昇高即至為顯明,自應認為情節重大,並因此情節重大之作為,確有致使消費者因陷於上開錯誤而食用已逾越其承受能力之有害物質,並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結果之高度概然性,自已構成前開法條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等構成要件之規定。
③個案論述Ⅰ前開被告乙○○、甲○○、己○○等人就事實欄所示,關
於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係以變更原本正確記載之效期,使不知情之人對於該食品效期正確屆至時點之認識,發生錯誤之方式所為,除已造成消費者本於對個人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而就承受食用該食品之極限時間與風險評估發生錯誤,並因而處於因錯誤評估,致生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之高度概然性狀態,遑論其選擇為販賣之對象,均為供應船員於海上工作期間伙食之船務公司,致使該等從事出海、越洋工作,承受海上與外界阻隔之風險,難以獲得正常、即時醫療資源救助之不特定船員,曝露於上開高度風險中。自堪認定其行為已經達到情節重大,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之具體危險要件(其法律效果因時間分別發生於法律修正前後而有異,後詳述)。
Ⅱ被告子○○、癸○○、壬○○、丁○○、庚○○、寅○○等
人,因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各就事實欄㈠所示參與部分之行為,雖非自行以變更有效日期之方式為之,然其對於選擇為販售對象,即東海食品行之經營者,將以變更原本正確記載之效期,使不知情之人對於該食品效期正確屆至時點之認識,發生錯誤之方式所為,客觀上因其就販賣對象之選擇,顯然將造成消費者本於對個人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評估其食用該食品所能容許之時間極限及風險承受能力發生錯誤,並處於因錯誤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之高度概然性狀態,乃其仍予販售,而其販售之行為復為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並非僅止於單純提供助力者,自堪認為已經構成情節重大,足以危害身體健康之虞之具體危險要件(其法律效果亦因時間分別發生於法律修正前後而有異,後詳述)。
⑶販售變質食品部分:
本件如事實欄所示行為人,即被告子○○、丑○○、卯○○、癸○○等人,明知前開經客戶退回之義大利麵,已因先前出貨至賣場上架期間保存不當,或其他原本即存在之瑕疵,致有異常大量椿象(米蟲;riceweevil)孳生之長蟲情形發生,於包裝均完整之狀態下,縱經回收而自行以渠公司之倉庫保存,仍無法控制其蟲類孳生之勢,顯然已由原本製造完成後,僅需正確保存即不致有蟲卵孵化之良好品質,轉而變為適合上開蟲類大量繁衍、孳生而無法控制之環境,依其情形復不能因重新提供適當保存條件而回復,堪認已經變質而不可逆。乃四人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犯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指示員工以目視方式,將其中肉眼可發見長蟲者挑出後,重新裝箱混充正常品,並以此為詐術,再度販售予不知情之客戶等情,已如前述。茲如事實欄所示義大利麵孳生之昆蟲,「主要為米象(學名:Sitophilusoryaze),英文名稱:riceweevil,smallriceweevil,lesserriceweevil,是世界性的倉庫害蟲,危害稻米及小麥等,也是目前危害最為嚴重之積穀害蟲」,有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他卷㈢第58頁反面至第61頁)。又其具體對人體健康所存在之危害風險,經本院依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聲請之意旨(檢、辯雙方均未據提出函詢對象而請求本院逕予指定),向相關專業單位函詢,業據:①中華民國免疫學會105年3月18日中免學會字第105012號函稱:「食品中含有所述米象(riceweevil)或其他相類之蟲類生物(mite)或該等生物之蟲卵、蟲屍衍生物,於醫學文獻中曾有報告可能於過敏體質者引發過敏反應,少數人可能發生過敏性休克。(C.Herling等人1995;JKleine-Tebbe等人1992;MSanchez-Borges等人2015.)」(本院卷㈥第113頁)。②臺灣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及風濕病醫學會以105年3月21日兒免字第105002號函稱:「食品中若含有包括米象、椿象或其他相類之蟲類生物,或該等生物之蟲卵、蟲屍、鞘殼、體屑、分泌物、排泄物等衍生物,而經食用進入人體,如果該食用者對上述任一成分過敏,將引起不同稱度過敏反應,危害身體健康。」(本院卷㈥第
114頁)。③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以105年3月23日中華毒物(康)字第13號函稱:「二、食品中如含有米象、椿象或其他相類之蟲類生物,或該等生物之蟲卵、蟲屍、鞘殼、體屑、分泌物、排泄物等衍生物,除本身已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更因其可能附著有礙人體之病毒、細菌等,如經食用進入人體,難以完全排除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其對人體健康所可能產生之作用包括噁心、腹瀉、感染、過敏不適及細胞病變外,甚至可能擴及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呼吸道系統等之病變或癌化等。」(本院卷㈥第115頁),茲核其將上開已經變質而無法控制蟲類不時孳生之食品,以混充正常品之方式,大量販售予下游食品及餐飲業者之行為方式,進而使體能、健康條件不一,其中原可預期不乏有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病中、病後者在內之廣大不特定社會消費大眾,均有接觸、食用該等不時有蟲類繁衍、孳生而出食品之可能,並致使其中對上開蟲類之蟲卵、蟲屍、鞘殼、體屑、分泌物、排泄物等衍生物有過敏體質之人,因而引發過敏反應,甚至發生休克之結果,顯已達於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程度。
⒉事實欄、、所示事實,多有共同相關之書物證,為免於前開各別論述中重複列載,爰合併列舉如下: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卷㈠第4頁反面、他卷㈠第173之1頁、他卷㈡第6頁)、堅睦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卷㈠第5頁)、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卷㈠第5頁反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頁至第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他卷㈠第67頁)、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2561號起訴書(子○○)(他卷㈠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30頁至第131頁反面)、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23號刑事簡易判決(子○○)(他卷㈠第71頁至第72頁、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29頁)、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卷㈠第83頁、他卷㈡第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頁至第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子○○)(他卷㈠第104頁至第10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41908491號函(他卷㈠第128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4年8月21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1041356022號函暨附件:(他卷㈠第129頁、第155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單(他卷㈠第130頁至第133頁、第156頁至第159頁)、災害損失及報廢資料線上查詢單(他卷㈠第
134頁至第135頁、第160頁至第161頁)、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申報資料(他卷㈠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62頁至第16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所字第1040908206號函(他卷㈠第138頁、第14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4年8月2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所字第1040553349號函(他卷㈠第139頁、第142頁)、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業稅稅籍資料(他卷㈠第14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8月1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41022916號函(他卷㈠第140頁)、東海食品行營業稅稅籍資料(他卷㈠第14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41908491號函(他卷㈠第16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
8月27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1041278943號函(他卷㈠第16
5頁)、倉庫照片8張(他卷㈠第166頁至第168頁)、發行公司及股代資料明細(他卷㈠第169頁至第171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3日FDA北字第1042003082號函(他卷㈠第174頁)、104年8月25日「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稽查工作紀錄表、摘要報告及稽查現場照片10幀(他卷㈠第175頁至第178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40083395號函(他卷㈠第179頁)、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31日金管字第1040831001號函暨有關進口義大利麵資料一份(他卷㈠第
180頁至第188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
104年9月2日高市地鹽登字第10470775600號函(他卷㈠第189頁)、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他卷㈠第190頁至第19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
9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1023634號函(他卷㈠第196頁)、東海食品行之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卷㈠第
197頁至第19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4年8月31日檢驗報告(他卷㈡第5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轉貨總表、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退廠單與觀音退廠單及退貨物流費用報價單電子郵件(他卷㈡第8頁至第191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058690
1號函(他卷㈡第192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0586900號裁處書(他卷㈡第193頁至第195頁)、本院104年聲監字第001607號、001606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他卷㈡第212頁至第220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下游廠商之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進貨單據、退貨單據及付款對帳單明細表等相關資料(他卷㈡第221頁至第248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染有蟲體食品清冊、銷貨單及退貨客戶明細表(他卷㈡第232頁至第
233頁反面、第238頁反面、第249頁至第285頁反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40282
500號函(他卷㈢第51頁至第51頁反面)、104年9月17日陳述書及案內公司銷毀工程計畫書各1份(他卷㈢第52頁至第58頁、偵卷㈢第323頁至第326頁反面)、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他卷㈢第58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庫存表(他卷㈢第63頁反面)、退貨明細表(他卷㈢第64頁至第64頁反面)、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5日履勘筆錄(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㈠第30頁)、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癸○○指認)(偵卷㈠第37頁至第42頁、偵卷㈢第59頁至第64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中市○○區○○路○○○○○巷○○號扣押部分)(偵卷㈠第46頁至第49頁(偵卷㈡第261頁至第264頁))、應收帳款彙總表(癸○○指認)(偵卷㈠第51頁至第51頁反面、偵卷㈡第266頁至第266頁反面)、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4張(癸○○指認)(偵卷㈠第52頁、偵卷㈡第267頁、第384頁至第384頁反面)、104年8月25日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權利拋棄書及扣押物品照片6張(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前頁至第
RAK頁至第9503號自小客車扣押部分)(偵卷㈠第54頁至第63頁)、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丁○○)(偵卷㈠第113頁至第114頁)、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2張(丁○○指認)(偵卷㈠第115頁)、104年8月25日銷貨單3紙(庚○○指認)(偵卷㈠第143頁至第145頁、偵卷㈢第65頁至第6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4年8月25日執行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搜索扣押物品照片77張(高雄市○○區○○○路○○○○○○號扣押部分)(偵卷㈠第146頁至第156頁、第163頁至第175頁、偵卷㈠第198頁至第
210頁、偵卷㈡第269頁至第276頁、偵卷㈢第46頁至第58頁、第397頁至第403頁)、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庚○○指認)(偵卷㈠第157頁至第162頁)、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寅○○指認)(偵卷㈠第181頁至第186頁、偵卷㈠第211頁至第216頁)、104年8月25日銷貨單3紙(寅○○指認)(偵卷㈠第187頁至第189頁(偵卷㈠第217頁至第219頁、偵卷㈢第403頁反面至第404頁反面)、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稽查情形明細表(偵卷㈠第247頁至第250頁反面)、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現場照片37張(高雄市○○區○○路○○號扣押部分)(偵卷㈠第300頁至第313頁、第334頁至第339頁(偵卷㈠第340頁至第346頁;偵卷㈡第277頁至第281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抽驗物品收據(東海食品行)(偵卷㈠第347頁至第349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號「金品、今口香食品公司」扣押部分)(偵卷㈡第7頁至第10頁、第257頁至第260頁)、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相關進貨資料及明細(偵卷㈡第11頁至第53頁)、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戊○○指認)(偵卷㈡第71頁、第78頁)、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廖國廷指認)(偵卷㈡第92頁)、
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廖儒範指認)(偵卷㈡第
101頁)、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楊娟娟指認)(偵卷㈡第123頁、第130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扣押部分)(偵卷㈡第134頁至第136頁、第229頁至第233頁)、退貨報廢單、銷貨單、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辦公室配置圖及卯○○之名片一紙等資料(偵卷㈡第143頁至第150頁反面)、 陳櫻珍 104年8月25日庭呈退貨處理費之電子信件乙紙(偵卷㈡第157頁)、
104年8月25日所拍攝之倉庫貨品照片3紙(偵卷㈡第175頁至第177頁)、偵查員 張富瑋 104年8月25日職務報告(偵卷㈡第196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8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34頁至第236頁反面)、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37頁至第240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41頁至第244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區○○街○○號8樓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45頁至第248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區○○路○○○巷○號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49頁至第252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辦公室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53頁至第256頁)、本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號扣押部分)(偵卷㈡第282頁至第285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4年9月1日新北衛食字第1041651125號函暨附件:(偵卷㈡第300頁至第300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
8月27日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子○○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託書(外置卷㈢第1頁至第2頁反面)、臺北市政府10
1年4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2595300號函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外置卷㈢第3頁至第4頁)、子○○104年8月31日陳述書(外置卷㈢第4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外置卷㈢第6頁至第10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外置卷㈢第11頁至第12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抽驗物品報告單(外置卷㈢第12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稽查現場照片(外置卷㈢第16頁至第34頁)、進銷貨明細表(外置卷㈢第35頁至第66頁反面)、庫存產品報廢填寫表(外置卷㈢第67頁至第194頁反面)、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丙○○指認)(偵卷㈡第341頁至第342頁)、104年5月10日標籤條碼列印機之傳真一紙( 王耀巢 )(偵卷㈢第68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9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7696400號函(偵卷㈢第69頁至第69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抽驗物品收據、查察資料與照片等相關公司資料(偵卷㈢第70頁至第176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7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7135100號函(偵卷㈢第177頁至第178頁)、東海食品行下游名單及交易憑證一份(偵卷㈢第179頁至第182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40091864號函:(偵卷㈢第183頁)、本局稽查紀錄一份(偵卷㈢第184頁至第186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7日履勘筆錄(偵卷㈢第187頁至第189頁)、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游廠商因長蟲原因退換貨明細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貨單(偵卷㈢第190頁至第194頁反面)、見豐公司電腦查詢翻拍畫面照片(寅○○指認)(偵卷㈢第201頁至第209頁)、見豐下游問題品項及客戶聯絡方式明細表(寅○○指認)(偵卷㈢第210頁至第212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寅○○指認)(偵卷㈢第213頁至第260頁)、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售予東海食品行之銷貨單明細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貨單及照片5張(偵卷㈢第278頁至第295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商品業績統計表(偵卷㈢第296頁至第29
8頁、第310頁至第314頁;104年度偵字第24021號(下稱偵卷㈥)第127頁至第147頁)、見豐總公司產品轉貨明細表(高雄倉)(偵卷㈢第299頁至第300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偵卷㈢第301頁至第309頁;偵卷㈥第92頁至第126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轉貨總表(偵卷㈢第315頁至第322頁)、過期商品照片85張(偵卷㈢第
341頁至第362頁)、勘驗報告銷貨單明細表(偵卷㈢第36
3頁至第365頁反面)、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逾有效日期食品清冊明細表(偵卷㈢第389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部分頁至第寅○○)(偵卷㈢第396頁至第396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寅○○)(偵卷㈢第405頁至第412頁)、癸○○104年9月30日刑事陳報狀(偵卷㈢第414頁至第41
4頁反面)、Amys廠商進貨明細表、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 梁迺馨 )(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下稱偵卷㈣)第12頁至第17頁反面)、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銷貨單( 陳奕璇 )(偵卷㈣第26頁至第37頁)、商品照片28張、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5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7369100號行政裁處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罰緩繳款書( 何昭青 )(偵卷㈣第46頁至第61頁)、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請購明細、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 林孟蓉 )(偵卷㈣第70頁至第74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 許倫維 )(偵卷㈣第83頁至第84頁)、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霖豐食品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銷貨單( 鄭涵仁 )(偵卷㈣第94頁至第104頁)、報價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 陳思綸 )(偵卷㈣第114頁至第119頁反面)、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 吳憓憑 )(偵卷㈣第128頁至第
130頁反面)、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 孫楊美香 )(偵卷㈣第139頁至第140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許秀雯)(偵卷㈣第148頁至第149頁反面)、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下游問題品項( 李凱竹 )(偵卷㈣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見豐下游問題品項、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歷史表、進貨明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 捷絲 旅高雄中正館歷次進貨成本查詢( 劉沅樟 )(偵卷㈣第170頁至第174頁、第178頁)、進貨單據12紙( 吳佳珍 )(偵卷㈤第20頁至第22頁)、進貨單據4紙( 葉貞吟 )(偵卷㈤第32頁)、進貨單據27紙( 林耿弘 )(偵卷㈤第45頁至第66頁)、進貨單據4紙、分類轉帳傳票2紙及統一發票
2紙( 沈中臺 )(偵卷㈤第69頁至第72頁)、進貨單據7紙( 王鳳禎 )(偵卷㈤第79頁至第80頁)、進貨單據3紙(管人榮)(偵卷㈤第87頁)、進貨單據3紙( 施蔓甄 )(偵卷㈤第94頁)、進貨單據1紙( 陳俊男 )(偵卷㈤第101頁)、進貨單據3紙( 方櫻花 )(偵卷㈤第110頁)、進貨單據13紙( 吳國禎 )(偵卷㈤第117頁至第120頁)、統一發票
3紙( 吳桂蘭 )(偵卷㈤第129頁至第131頁)、進貨單據20紙( 吳蔡英妗 )(偵卷㈤第134頁至第138頁)、進貨單據11紙( 鄭連福 )(偵卷㈤第145頁至第1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恩局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㈤第156頁至第165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贓證物照片153張(偵卷㈤第169之1頁至第169之39頁)、客戶銷退貨明細表、見豐總公司ARBELLA義大利麵銷/退貨統計表、明細表(臺北倉、臺中倉、高雄倉)(偵卷㈥第29頁至第89之1頁)、見豐總公司產品轉貨明細表(八里倉)(偵卷㈥第90頁至第91頁)、 黃宏亮 104年10月
8日庭呈進貨紀錄、請款紀錄、隨機抽樣驗收單及退貨紀錄(偵卷㈥第164頁至第182頁)、 陳進展 104年10月8日庭呈進貨明細、發票及採購驗收單(偵卷㈥第186頁至第205頁)、 程雅慧 104年10月8日庭呈進貨總表、歷史進貨成本報表、發票及採購驗收單(偵卷㈥第209頁至第218頁)、 陳韻如 104年10月8日庭呈採購單及銷貨單(偵卷㈥第222頁至第235頁)、 謝淑如 104年10月8日庭呈進貨量品總表、銷貨單及產品照片3張(偵卷㈥第262頁至第264頁)、 明尚陽 104年10月8日庭呈發票(偵卷㈥第267頁至第276頁反面)、TJBCAFE代表人金士函104年10月8日聲明函(偵卷㈥第277頁)、雜貨食材廠商(見豐貿易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處理說明(偵卷㈥第278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澄清聲明(偵卷㈥第279頁)、應收帳款對帳單(偵卷㈥第280頁至第284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4年10月14日北市衛食字第10440851400號函(偵卷㈥第
285頁至第285頁反面)、見豐貿易有限公司產品進/退貨明細表及轉貨明細表(外置卷㈣第1頁至第198頁)、見豐總公司產品庫存異動明細表(外置卷㈤第1頁至第223頁)、本院沿用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46頁反面)、⑵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0日、第104年9月16日檢驗報告及樣品照片(本院卷㈡第243頁至第250頁)、報廢申請SO第作業程序(本院卷㈢第13頁)、霖豐食品有限公司103年10月27日公告(本院卷㈢第14頁)、中文標示管理規範、分裝產品規範之員工切結書(本院卷㈢第15頁至第16頁)、103年5月30日高雄營業所獎懲公告(本院卷㈢第17頁)、盤點明細表(本院卷㈢第18頁至第35頁)、臺北倉之產品調整明細表(本院卷㈢第36頁至第312頁)、臺中倉之產品調整明細表(本院卷㈢第313頁至第363頁)、高雄倉之產品調整明細表(本院卷㈢第364頁至第423頁)、組織架構圖(本院卷㈢第
425頁)、操作歷史查詢表(本院卷㈢第426頁至第433頁)、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0日檢驗報告(本院卷㈢第437頁至第445頁)、成蟲照片4張(本院卷㈣第16頁至第17頁)、日燦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4日日字第20160104號書函(本院卷㈣第71頁)、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11日日字第20160107號書函(本院卷㈣第85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月21日FDA食字第1049908245號函(本院卷㈤第74頁至第74頁反面)、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本院卷㈤第75頁至第98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頁至第105年度「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委員名單(本院卷㈤第100頁)、癸○○與子○○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卷㈤第106頁至第126頁)、ARBEL集團簡介(含中譯文)(本院卷㈤第185頁至第189頁)、相關認證證書5件(本院卷㈤第190頁至第194頁)、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本院卷㈤第196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
2月25日FDA食字第1059900641號函(本院卷㈥第1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3月15日新北衛食字第1050403541號函(本院卷㈥第65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扣留文件清單、銷毀品項及數量、見豐公司切結書及銷毀工程計畫書等案內資料(本院卷㈥第66頁至第78頁)、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105年3月29日食研檢字第1050001144號函(本院卷㈥第112頁至第112頁反面)、中華民國免疫學會105年3月18日中免學會字第105012號函(本院卷㈥第113頁)、臺灣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及風濕病醫學會105年3月21日兒免字第105002號函(本院卷㈥第114頁)、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105年3月23日中華毒物(康)字第00013號函(本院卷㈥第115頁至第116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3月3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51672200號函(本院卷㈥第117頁至第117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扣留文件清單、銷毀品項及數量、見豐公司切結書及銷毀工程計畫書等案內資料(本院卷㈥第11
8頁至第136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4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756700號函(本院卷㈥第14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1日雄檢欽結104偵24021字第21199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3月3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744700號函(本院卷㈥第143頁至第143頁反面)、經濟部商業司一公司資料查詢(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卷㈥第150頁)、臺灣消化系醫學會105年4月18日台消醫會總字第105031號函(本院卷㈥第170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4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52138500號函(本院卷㈥第171頁)、附件資訊2份(本院卷㈥第17
2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4月12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2534200號函(本院卷㈥第173頁至第174頁)⑴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移倉明細表及移倉稽查照片27張(本院卷㈥第175頁至第194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6月23日新北衛食字第1051113976號函(本院卷㈦第68之3頁)、臺北市政府105年7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9018000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㈦第69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㈦第70頁至第70頁反面)、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㈦第71頁至第71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7月6日新北衛食字第1051240544號函(本院卷㈦第74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
5年7月25日新北衛食字第1051392049號函(本院卷㈦第77頁)、現場稽查照片18幀及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本院卷㈦第78頁至第82頁)。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如事實欄㈠、㈡、事實欄、事實
欄所示犯行,均已堪認定。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其他辯解及辯護意旨,經核或已為後開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採認;或均於本院前開事實之認定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適用法律及原則之說明⒈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逾有效日期」者
,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此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8款規定至明。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即構成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事由,亦據該條條文明文規定。又「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03年12月10日修正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同一條項於上開期日經修正前,其原規定內容為:「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其修正係將原本以結果犯態樣規定之條文內容移至後段,並加重刑罰外,另增訂前段關於原本所無之危險犯處罰規定。申言之,就修正後關於前段之規定既為修法前所無,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可言。
⒉又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229號判決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係以有同法第44條之行為為其內涵,而依第44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內容,除罰鍰外,既規定為「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顯係針對食品業者所為,依其規範對象之性質,自堪認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已預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同種類行為,是本件被告因執行其食品業者之業務,反覆多次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罪名之犯行,自應認為成立集合犯而有包括一罪之性質。⒊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449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上開部分被告所為多次犯行中,雖不乏兼有、或分別觸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偽造及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規定者,然查其客觀上多次行為,既均本於同一為販賣逾期(變質)食品之目的,僅因刑法對於行為人為實現各該犯罪之過程,並非就各階段均定予處罰之規定,乃至本件有部分犯行就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行使尚在法所不罰之預備階段即經查獲,而僅合致於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者,茍未考量其個案犯罪之具體計劃及內容,認為就其僅止於預備階段而不成立犯罪部分,與他次遂行同一罪名而成罪之部分有接續關係,並據為聯繫,以隨同他次犯行一併認為與同一行為成立之其他罪名犯罪間,認為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將無異形成行為人對所犯之數次犯行中,就進行較為完整、客觀上法益侵害之情節較重者,可因適用想像競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其有尚未達於一定階段而侵害法益情節較輕者,反而因無從與他次犯行產生聯繫,並因而一併與他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致應論以數罪,受數宣告刑處罰之矛盾結果,顯失衡平。是就被告數次犯行間有此情形者,自應就其數次犯行為整體一併之考量。
⒋檢察官就被告等人所犯前開詐欺取財犯行,於起訴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內,雖認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嗣其至本院104年8月16日審判程序期日時,已經當庭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本院除本於訴訟照顧之考量,隨之曉諭並促請各被告及辯護人注意為必要之攻擊防禦外,自 無庸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本件就前開被告等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行部分,亦無庸為變更法條之諭知,均此敘明。
㈡成立之罪名、罪數⒈被告子○○⑴事實欄部分
①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②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
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逾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③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④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⑤被告子○○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其餘各罪之犯行,亦均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均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業務登載不實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共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事實欄部分
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與丑○○、卯○○、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所述,其多次犯上開販賣變質食品犯行,應成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其基於販賣變質食品之同一目的,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多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認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⑶就事實欄、所犯成立數罪之說明
按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今被告子○○前開各因販賣過期食品及處理變質食品之不同態樣及目的,分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
⒉被告丑○○
就事實欄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並與子○○、卯○○、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所述,其多次犯上開販賣變質食品犯行,應成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其基於販賣變質食品之同一目的,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多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卯○○
就事實欄部分,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並與子○○、丑○○、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所述,其多次犯上開販賣變質食品犯行,應成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其基於販賣變質食品之同一目的,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多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癸○○⑴事實欄部分
①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②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
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0條、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過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④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⑤被告癸○○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其餘各罪之犯行,亦均係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共同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事實欄部分
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變質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與子○○、丑○○、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所述,其多次犯上開販賣變質食品犯行,應成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其基於販賣變質食品之同一目的,在時間、空間相密集之情形下,反覆多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⑶就事實欄、所犯成立數罪之說明
按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今被告癸○○前開各因販賣過期食品及處理變質食品之不同態樣及目的,分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
⒌被告丙○○⑴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⒊、⒍、⒛所示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就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⑵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第21
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丙○○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均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⒍被告壬○○⑴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係犯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過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就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壬○○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其餘各罪之犯行,亦均係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業務登載不實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共同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⒎被告丁○○⑴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均
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過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偽造業務上不實之文書復持以行使,就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丁○○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其餘各罪之犯行,亦均係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業務登載不實罪、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共同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⒏被告庚○○⑴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係犯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過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庚○○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所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亦係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⑶被告庚○○前於100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2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9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1年7月20日入監執行,102年3月11日因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幫助正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
⒐被告寅○○⑴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⒑、⒓、⒖、⒘所示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就事實欄㈠,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係犯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所犯販賣過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寅○○犯上開各罪之多次犯行,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
並均為將過期食品售出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成立集合犯而論以包括一罪外,其餘各罪之犯行,亦均係在時間、空間相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各應認為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其上開所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販賣過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幫助正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⒑被告乙○○、己○○、甲○○
核渠三人就事實欄,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⒔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編號⒍、⒎、⒏、⒐所示,即
103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修正後,所犯販賣過期食品行為部分,並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生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被告乙○○、己○○、甲○○3人就上開犯行,彼此並均與王瑞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進而持以行使,該登載不實即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己○○、甲○○3人於營業形態之行為間犯上開各罪,其成立各罪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又渠以整體之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均應依刑法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⒒見豐公司、霖豐公司⑴前開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僱用之人,及因執
行其所受僱見豐公司之業務,而實際執行同屬霖豐公司業務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渠公司業務而犯前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變質食品罪,應各依同條第5項規定處罰。
⑵公訴意旨於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編號中,雖有部分將「見豐
公司」(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霖豐公司」(編號)與其他共同被告併列於「行為人」欄。惟就同欄位各該共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而言,該具有法人身分之「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原無犯罪能力可言,亦無從與其他共同被告成立犯意聯絡而成為犯罪行為人。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依此規定,其實際參與實行犯罪行為之人為「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而上述所稱「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均係指自然人而言,而非法人(最高法院104年度臺非字第26
9號判決意旨參照)。乃上開起訴書附表以選擇性、而非全部列載之方式,將「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列為該等犯罪之「行為人」,與前開說明已然有異,又依其以選擇性列入,而非全面就與其具有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係之共同被告所犯犯行,一概併列之方式為之,客觀上亦可排除其真意係以之為前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受處罰人而予併列之情形,堪認其此部分將上開兩公司列為「行為人」部分,顯係誤載,猶可排除係將原本於事實欄所指關於起訴被告「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之範圍,限縮於各該所示編號之意,自應依起訴書事實欄所示意旨,以具有該二公司「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身分,並因執行渠公司業務行為而經起訴之共同被告所為犯行部分,認為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對於「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起訴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科刑部分審酌㈠被告子○○為00年0月00日出生、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進口貿易公司負責人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已屆60歲,於犯罪前,即曾因經營見豐公司業務,於10
0年間為避免受產品過期影響而損失,及符合下游廠商對產品允收期(即收貨日期須在保存期間過半之前)之要求,在飲料、油品、乾扁豆、核桃、乾酪粉等進口食品上,製作記載不實有效日期之中文標貼,再販售予不知情之超市、餐廳業者等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23號判決,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附條件緩刑2年,於103年5月26日甫經判決確定,依指揮書其緩刑期間應至105年5月25日方才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乃其於緩刑期間開始未幾,即重蹈覆轍,再犯本件相同內容之犯行,惡性非輕;㈡被告丑○○為00年0月0日出生、受有大學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貿易公司業務經理為業,本件犯罪時年約40歲,前於102年間因犯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偵字11800號偵查終結.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
1年,於103年11月17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欠佳。本件再犯危害公眾食品衛生安全犯行,顯然欠缺對於社會公眾安全應有之尊重;㈢被告卯○○為00年0月00日出生、受有高中肄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進口貿易公司營業部經理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52歲,於101年間曾因犯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4030號偵查終結,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於103年7月22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非佳。本件又犯危害公眾食品安全衛生犯行,顯亦欠缺對於社會公眾安全應有之尊重;㈣被告癸○○為00年00月00日出生、受有高中肄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進口貿易公司業務經理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44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一般;㈤被告丙○○為00年00月00日出生、受有大學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進口貿易公司行政業務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25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㈥被告壬○○為00年00月00日出生、受有專科畢業教育程度,以受僱任職食品進口貿易公司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48歲,前於96年間曾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於97年11月7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有瑕。本件又犯危害公眾食品安全衛生犯行,顯亦欠缺對於社會公眾安全應有之尊重;㈦被告丁○○為00年00月0日出生、受有高中肄業教育程度,以受僱任職食品進口貿易公司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36歲,前於93年間曾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於94年11月4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非佳,本件又犯危害公眾食品安全衛生犯行,顯亦欠缺對於社會公眾安全應有之尊重;㈧被告庚○○為00年00月0日出生、受有大學畢業教育程度,以受僱任職食品進口貿易公司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33歲,除前開構成累犯要件部分之執行紀錄,於此不再重複評價外,無其他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可議;㈨被告寅○○為00年0月0日出生、受有研究所畢業教育程度,以擔任食品進口貿易公司行政業務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38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㈩被告乙○○為00年
0月0日出生、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度,以經營家傳食品商行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60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被告己○○為00年0月00日出生、受有高中肄業教育程度,以協助家人經營食品商行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58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被告甲○○為00年00月00日出生、受有二技畢業教育程度,以經營食品商行為業之人,本件犯罪時年約34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另考量被告等人各自參與為共同犯罪之角色、分工,具體參與實施犯罪之次數,犯罪以欺妄之手段,將逾有效日期或已經變質之食品,販售流通予組成分子除一般身體健壯之成年人外,尚包括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病中、病後,及其他隱存於社會中,因個別體質、健康因素,而就飲食內容安全須為特別注意及照護之人,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之危險性甚高。又被告子○○身為食品進口貿易公司之負責人,為貪圖小利,竟枉顧企業經營者之社會責任及道德良心,而為本件犯行,除令一般不特定社會大眾身體健康受致威脅外,猶造成社會人心因憂心飲食安全而陷於恐慌,及其依前所述,於104年7月24日與被告癸○○之對話中,尚且已經表明明知所販售該批義大利麵因變質致大量長蟲、無法扼止其迅速漫延之問題嚴重,並具體指出雙尖麵之問題較蝴蝶麵嚴重,甚至自承:可見原廠這個東西有問題,伊已經沒辦法再接受這樣等語,竟仍繼續為之,惡性顯明。另斟酌被告癸○○、丑○○、卯○○身為主管階層而分別參與上開各該所示犯行,對於共同犯罪遂行所提供之貢獻;被告壬○○、丁○○、庚○○、寅○○、丙○○身為受僱者,而隨同雇主參與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另被告乙○○、己○○、甲○○就前開共同犯行參與之角色及程度,以變更有效日期方式實施詐術之手段,選擇提供過期食品之對象為供應船員於海上工作期間伙食之船務公司,使該等從事出海、越洋工作,承受海上與外界阻隔之風險,難以獲得正常、即時醫療資源救助之不特定船員,均曝露於因誤判而食用逾期過久食品,引發免疫反應,及因孳生細菌造成感染,發生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症狀之高度危險,經查獲證明之犯罪所得雖屬有限,然難掩其犯罪之惡性及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上開各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及被告甲○○等人所經營東海食品行為商號性質,並無獨立於負責人以外之法人人格,就其社會侵害責任,原屬實際負責人所應承擔等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各依其前開負責人、受僱人及其他執行業務之人犯販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罪之犯罪情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及兩公司之資本額依序為6,000萬元、2,900萬元,有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他卷㈠第4頁、第83頁),各諭知如主文所示罰金。另就被告子○○、癸○○所犯各罪,及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各經諭知數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五、緩刑部分被告壬○○、丁○○、丙○○、寅○○、己○○等五人,前均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渠各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壬○○、丁○○、丙○○、寅○○因受僱於見豐公司擔任基層員工,本件因奉主管指示,一時失慮而配合犯罪,動機無奈,犯後復均已知悔悟而坦認犯行,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若命以相當之勞動回饋社會,並為督促,應無再犯之虞;另被告己○○因協助夫家經營傳家事業,配合公公、配偶及兒子犯本件犯行,考量其參與程度較輕,其配偶及兒子因本件犯行,復均獲判相當之刑,入監可期,諒其除經此偵審程序,爾後並須面對維繫家庭之重任,若令為適當之勞動回饋社會,當亦能知所警惕。爰諭知⑴被告壬○○、丁○○各緩刑5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⑵被告丙○○、寅○○各緩刑3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⑶被告己○○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子○○為減少食品銷售不佳致需報廢銷毀之損失,轉而與癸○○、壬○○、丁○○、庚○○、寅○○,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售食品時,遇已逾有效日期之情形即不得再行銷售,應依公司內部規定報廢銷毀,卻為貪圖利益,罔顧消費者健康權益,自103年7月間起,於附表一編號⒉、編號⒋、編號⒌、編號⒎至編號⒐、編號⒒、編號⒕、編號⒗、編號⒙、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情形(另編號⒚為即期食品),由經癸○○呈報子○○決定較便宜之價格後,再指示壬○○、丁○○、庚○○、寅○○,以見豐公司或霖豐公司名義,將過期食品銷售予不知情之餐廳業者交予消費者食用,或按附表編號所示,以竄改有效日期標籤方式,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並據以為詐術,以此方式詐得共計90,272元(169,977元-79,705元)之金額,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因認被告子○○就此部分,各被告癸○○、壬○○、丁○○、庚○○、寅○○,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另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而與渠前開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一併提起公訴。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1項復已明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以被告子○○等人就附表編號⒉、編號⒋、編號⒌、編號⒎至編號⒐、編號⒒、編號⒕、編號⒗、編號⒙、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係犯詐欺取財等罪,然姑不論如附表編號、、、、所示,既據起訴書載明其實際販賣對象為被告庚○○,邏輯上已難認為有藉詐術而使其陷於錯誤之可言外,就其他編號部分,亦未據舉證證明被告係以何種作為實施詐術,並據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甚或有可資從屬以成立幫助犯之正犯存在,就所指詐欺相關犯行已屬不能證明外;另依前述,「食品之有效期限,為食品品質與安全管理上的依據,並非食品一定會變質而致食用後會對人體造成健康之危害或影響的臨界點。亦即逾期之食品,難以被舉證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等情,既據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函詢,而經該所以105年3月29日食研檢字第1050001144號函覆在卷(本院卷㈥第112頁正、反面),依其意旨,並與一般國內外業者、消費者,甚至官方組織、公益團體,就甫經逾期食品之處理方式,多有按其具體情形、條件,自行評估風險後,仍用為食用、餵養動物,或作為肥料等用途者相合。是就前述關於「構成要件客體」而言,公訴意旨既未據證明前開食品「逾有效日期」之情形,或依其販賣行為之方式或內涵,已達於前述「情節重大」之程度,遑論證明已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情事,自無從僅因販賣之食品已逾有效日期,即認其並已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其他全部要件。另就附表編號所示部分,公訴意旨起訴所憑之證據,即檢舉人A1提出之檢舉光碟等資料,既均已經本院依法認為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茲依既有卷證,此部分自應與上開各編號所示部分均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形式,係以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一併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應適用法律及原則之說明: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
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既上開條文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有關沒收之規定則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即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沒收之規定。
㈡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自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㈢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
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另案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於本案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186號判決參照)。蓋以沒收之諭知,不論於前開修法前認為具從刑之性質,或經修法後,已排除於刑罰之作用。其就為個案判決所評價之特定案件事實及作用,原各有其宣告所依循之法律上目的及效果,自均不受另案確定判決已經諭知沒收並執行完畢而受影響,況其執行在先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所為之沒入處分,自無異同。
二、經查: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及
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交易金額,合計79,705元,係被告子○○、癸○○、壬○○、丁○○、丙○○、庚○○、寅○○等人,因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而犯事實欄㈠、㈡所示犯罪行為之所得,並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因而取得其所有,茲依前引被告丑○○即被告霖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所述:「霖豐公司」所有的業務、食品、出貨等,都配合「見豐公司」營運;用「霖豐公司」名義進的貨,與「見豐公司」名義進的貨都放在一起;「霖豐公司」的貨都有可能轉給臺中、高雄「見豐」分公司;哪些貨品是由「霖豐公司」名義進貨及銷貨伊不清楚,反正只要是八里廠房裏面有的東西都可以賣等語(偵卷㈡第320頁、第321頁、第172頁、第173頁),足徵被告見豐公司及被告霖豐公司之財產狀況,實際上並未區分。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對被告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為沒收之諭知。
⒉附表、各編號所示,依序為3,867,023元、165,369元
,合計4,032,392元之交易金額,係被告子○○、丑○○、卯○○、癸○○因執行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而犯事實欄所示犯罪行為之所得,並如前述,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因而取得其所有,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對被告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宣告沒收。
⒊附表所示交易金額63,276元,係被告乙○○、己○○、甲
○○等人,因執行東海食品行業務,而犯事實欄所示犯罪之所得,依其形式應認為該獨資商號東海食品行之負責人甲○○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對被告甲○○宣告沒收。
㈡扣案問題食品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所示部分長蟲及具其他疵瑕之食品,係被
告子○○等人於本件查獲時,尚未販賣之物,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並依前開說明,不論是否已經行政機關為沒入之處分,均對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除經竄有效日期,而具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之犯罪所生之物性質外,並與其他逾有效日期或具無標示瑕疵之物,均為被告甲○○等人如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供犯罪預備之物,依其獨資商號之性質,並屬於負責人即被告甲○○所有,均應對被告甲○○為沒收之諭知。
㈢其他扣案物部分:
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被告癸○○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編號⒊所示被告寅○○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編號⒋、⒌所示被告丁○○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編號⒍、⒎所示被告庚○○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各係被告供通話及以前開通訊軟體LINE聯絡犯罪訊息使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所有人即被告癸○○、寅○○、丁○○、庚○○之項下為沒收之諭知。
伍、其他說明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移送併辦,經查據為分案之依據,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4年10月30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473504600號,於10
4年11月3日提出於該署之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之效力所及,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21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曾鈴媖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錄本判決適用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03年12月10日修正)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5款、第6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項第3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起訴書附表所示起訴事實之對應及整理┌──┬───────┬────────┬─────┬─────┬─────────────┬───────┐│編號│販賣(出貨)日期│問題及品項│買受人│交易總額│被訴共同參與之行為人│觸犯法條││││││新臺幣/元├─┬─┬─┬─┬─┬─┬─┤│││││││鄭│黃│陳│沈│李│徐│謝││││││││淑│秋│榮│詩│昕│天│和││││││││珠│栢│宗│勛│盈│秭│芸││├──┼───────┼────┬───┼─────┼─────┼─┼─┼─┼─┼─┼─┼─┼───────┤│⒈│103年7月10日│蛋糕粉│過期│東海食品行│1,963元│◎│◎│◎│◎││││【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⒉│103年7月14日│ 巧克力粒 │過期│多那之咖啡│2,993元│-│-│-│-│││││├──┼───────┼────┼───┼─────┼─────┼─┼─┼─┼─┼─┼─┼─┼───────┤│⒊│103年7月22日│ 蒙佐 力拉 │過期│明光台南(│6,300元│●│●│●│●│●│││【刑法】││││乾酪│改標│豐品商行有│4,725元││││││││第339條之4第││││││限公司)│││││││││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⒋│103年7月23日│新鮮蒙佐│過期│捷絲旅高雄│2,793元│-│-│-│-││││││││力拉乾酪││館││││││││││├──┼───────┼────┼───┼─────┼─────┼─┼─┼─┼─┼─┼─┼─┼───────┤│⒌│103年7月30日│ 黃玉 米片│過期│崴奇池畔餐│5,940元│-│-│-│-││││││││││廳││││││││││├──┼───────┼────┼───┼─────┼─────┼─┼─┼─┼─┼─┼─┼─┼───────┤│⒍│103年8月12日│丹麥蒙佐│過期│ 松利 食品行│49,875元│●│●│●│●│●│││【刑法】││││力拉乾酪│改標││││││││││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⒎│103年8月13日│法蘭西無│過期│崴奇池畔餐│8,410元│-│-│-│-││││││││鹽發酵奶││廳│││││││││││││油││││││││││││├──┼───────┼────┼───┼─────┼─────┼─┼─┼─┼─┼─┼─┼─┼───────┤│⒏│103年8月13日│香料醋│過期│澳美客牛排│15元│-│-│-│-│││-│││││││高雄店││││││││││├──┼───────┼────┼───┼─────┼─────┼─┼─┼─┼─┼─┼─┼─┼───────┤│⒐│103年8月27日│新鮮蒙佐│過期│捷絲旅高雄│2,793元│-│-│-│-││││││││力拉乾酪││館││││││││││├──┼───────┼────┼───┼─────┼─────┼─┼─┼─┼─┼─┼─┼─┼───────┤│⒑│103年8月30日│蛋糕粉│過期│東海食品行│400元│◎│◎│◎│◎│││◎│【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⒒│103年9月10日│法蘭西無│過期│焗舍餐廳│2,800元│-│-│-│-││││││││鹽發酵奶│││││││││││││││油││││││││││││├──┼───────┼────┼───┼─────┼─────┼─┼─┼─┼─┼─┼─┼─┼───────┤│⒓│103年10月1日│切達乾酪│過期│東海食品行│441元│◎│◎│◎│◎│││◎│【刑法】││││ 蒙佐力拉 │││││││││││第30條第1項、││││乾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⒔│103年10月8日│日式 馬斯 │改標│樂義餐廳│1,260元│●│●│●│●││││【刑法】││││卡邦乾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⒕│103年10月13日│法蘭西無│過期│嘉樂必地餐│1,478元│-│-│-│-││││││││鹽發酵奶││廳│││││││││││││油││││││││││││├──┼───────┼────┼───┼─────┼─────┼─┼─┼─┼─┼─┼─┼─┼───────┤│⒖│103年10月18日│特強味切│過期│東海食品行│551元│◎│◎│◎│◎│││◎│【刑法】││││達乾酪、│││││││││││第30條第1項、││││ 蒙特力傑 │││││││││││第339條之4第││││克乾酪、│││││││││││1項第2款││││墨西哥青│││││││││││││││椒乾酪││││││││││││├──┼───────┼────┼───┼─────┼─────┼─┼─┼─┼─┼─┼─┼─┼───────┤│⒗│103年11月15日│法蘭西(│過期│鯊魚咬土司│2,336元│-│-│-│-││││││││橘)乾酪││澄清店│││││││││││││片││││││││││││├──┼───────┼────┼───┼─────┼─────┼─┼─┼─┼─┼─┼─┼─┼───────┤│⒘│103年11月10日│伯爵多用│過期│東海食品行│1,512元│◎│◎│◎│◎│││◎│【刑法】││││途鮮奶油│││││││││││第30條第1項、││││、酸奶│││││││││││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⒙│103年11月12日│法蘭西(│過期│宏欣商行│11,592元│-│-│-│-││││││││橘)乾酪│││││││││││││││片││││││││││││├──┼───────┼────┼───┼─────┼─────┼─┼─┼─┼─┼─┼─┼─┼───────┤│⒚│103年11月19日│袋裝帕瑪│即期(│塔洛餐廳│8,820元│-│-│-│-││││││││森絲│差1日│││││││││││││││到期)│││││││││││├──┼───────┼────┼───┼─────┼─────┼─┼─┼─┼─┼─┼─┼─┼───────┤│⒛│103年11月19日│丹麥蒙佐│過期│ 盛泰行 │3,896元│●│●│●│●│●│││【刑法】││││力拉乾酪│改標││││││││││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103年12月1日│法蘭西(│過期│鯊魚咬土司│5,565元│-│-│-│-││││││││橘)乾酪││成功店│││││││││││││片││││││││││││├──┼───────┼────┼───┼─────┼─────┼─┼─┼─┼─┼─┼─┼─┼───────┤││103年12月1日│法蘭西(│過期│宏欣商行│11,592元│-│-│-│-││││││││橘)乾酪│││││││││││││││片││││││││││││├──┼───────┼────┼───┼─────┼─────┼─┼─┼─┼─┼─┼─┼─┼───────┤││103年12月3日│甜黃瓜醬│過期│JCCLUB│1,569元│-│-│-│-│││││├──┼───────┼────┼───┼─────┼─────┼─┼─┼─┼─┼─┼─┼─┼───────┤││103年12月6日│酸奶│過期│崴奇池畔餐│7,214元│-│-│-│-││││││││││廳││││││││││├──┼───────┼────┼───┼─────┼─────┼─┼─┼─┼─┼─┼─┼─┼───────┤││103年12月6日│酸奶│過期│澳美客牛排│7,794元│-│-│-│-││││││││││館高雄店││││││││││├──┴───────┴────┴───┴─────┴─────┴─┴─┴─┴─┴─┴─┴─┴───────┤│【103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修正】│├──┬───────┬────┬───┬─────┬─────┬─┬─┬─┬─┬─┬─┬─┬───────┤││103年12月17日│紅酒醋│過期│ 貝果 貝果外│588元│-│-│-│-││││││││││國食品行││││││││││├──┼───────┼────┼───┼─────┼─────┼─┼─┼─┼─┼─┼─┼─┼───────┤││103年12月17日│辣椒粉│過期│澳美客牛排││-│-│-│-││││││││││館高雄店││││││││││├──┼───────┼────┼───┼─────┼─────┼─┼─┼─┼─┼─┼─┼─┼───────┤││103年12月18日│蒙佐力拉│過期│東海食品行│1,197元│◎│◎│◎│◎││││【食安法】││││乾酪│││││││││││第49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104年1月14日│切達乾酪│過期│東海食品行│675元│◎│◎│◎│◎│││◎│【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104年4月間│ 卡夫 乾酪│過期│純粹牛排館│570元│-│-│-│-││-│││├──┼───────┼────┼───┼─────┼─────┼─┼─┼─┼─┼─┼─┼─┼───────┤││104年5月間│酸奶│過期│冒煙的 喬忠 │840元│-│-│-│-││-││││││││孝店││││││││││├──┼───────┼────┼───┼─────┼─────┼─┼─┼─┼─┼─┼─┼─┼───────┤││104年5月28日│切達乾酪│過期│東海食品行│510元│◎│◎││◎││◎│◎│【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104年5月30日│法蘭西(│過期│東海食品行│6,400元│◎│◎││◎││◎││【食安法】││││橘)乾酪│││││││││││第49條第2項││││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104年6月8日│法蘭西(│過期│小河馬餐廳│400元│-│-││-│││-│││││橘)乾酪││(實際購買│││││││││││││片││人庚○○)││││││││││├──┼───────┼────┼───┼─────┼─────┼─┼─┼─┼─┼─┼─┼─┼───────┤││104年6月8日│法蘭西(│過期│小河馬餐廳│400元│-│-││-│││-│││││橘)乾酪││(實際購買│││││││││││││片││人庚○○)││││││││││├──┼───────┼────┼───┼─────┼─────┼─┼─┼─┼─┼─┼─┼─┼───────┤││104年6月10日│牛頭牌芥│過期│茹絲葵餐廳│420元│-│-││-││-││││││茉粉││││││││││││├──┼───────┼────┼───┼─────┼─────┼─┼─┼─┼─┼─┼─┼─┼───────┤││104年7月16日│牛頭牌芥│過期│茹絲葵餐廳│210元│-│-││-││-││││││茉粉││││││││││││├──┼───────┼────┼───┼─────┼─────┼─┼─┼─┼─┼─┼─┼─┼───────┤││104年7月20日│法蘭西(│過期│小河馬餐廳│400元│-│-││-│││-│││││橘)乾酪││(實際購買│││││││││││││片││人庚○○)││││││││││├──┼───────┼────┼───┼─────┼─────┼─┼─┼─┼─┼─┼─┼─┼───────┤││104年8月7日│法蘭西(│過期│小河馬餐廳│100元│-│-││-│││-│││││橘)乾酪││(實際購買│││││││││││││片││人庚○○)││││││││││├──┼───────┼────┼───┼─────┼─────┼─┼─┼─┼─┼─┼─┼─┼───────┤││104年8月8日│冷凍黃玉│過期│崴奇池畔餐│720元│-│-││-││-││││││米片││廳││││││││││├──┼───────┼────┼───┼─────┼─────┼─┼─┼─┼─┼─┼─┼─┼───────┤││104年8月12日│法蘭西(│過期│小河馬餐廳│210元│-│-││-│││-│││││橘)乾酪││(實際購買│││││││││││││片││人庚○○)││││││││││├──┼───────┼────┼───┼─────┼─────┼─┼─┼─┼─┼─┼─┼─┼───────┤││104年8月13日│牛頭牌芥│過期│茹絲葵餐廳│210元│-│-││-││-││││││茉粉││││││││││││├──┼───────┼────┼───┼─────┼─────┼─┼─┼─┼─┼─┼─┼─┼───────┤││104年8月17日│冷凍黃玉│過期│崴奇池畔餐│720元│-│-││-││-││││││米餅││廳││││││││││├──┼───────┼────┼───┼─────┼─────┼─┼─┼─┼─┼─┼─┼─┼───────┤││104年8月19日│藍乾酪絲│過期│星期五餐廳│780元│-│-││-││-││││││(碎屑)││高雄夢時代│││││││││││││││店││││││││││├──┼───────┼────┼───┴─────┴─────┼─┼─┼─┼─┼─┼─┼─┼───────┤││103年12月間由│ 黑柯大乾 │改標│-│-│││-││││││檢舉人提供之圖│酪││││││││││││片編號192│││││││││││├──┼───────┼────┼───────────────┼─┼─┼─┼─┼─┼─┼─┼───────┤││104年8月25日│瑞士三明│改標│●│●│││●│││【刑法】│││癸○○車上查獲│治乾酪│││││││││第215條││││3.9公斤││││││││││├──┼───────┼────┼───────────────┼─┼─┼─┼─┼─┼─┼─┼───────┤││104年8月25日│瑞士三明│改標│●│●│││●│││【刑法】│││癸○○車上查獲│治乾酪│││││││││第215條│├──┴───────┴────┴───────────────┴─┴─┴─┴─┴─┴─┴─┴───────┤│【說明】││上開被訴共同參與或涉及(公司)之人欄以各該符號標示之意義:││⑴標示「●」者,係指其人經起訴,並經本判決認為因改標之事實而成立相關犯罪者。││⑵標示「◎」者,係指其人經起訴,並經本判決認為因幫助「東海食品行」業者犯罪之事實而成立相關犯罪者。││⑶標示「-」者,係指其人雖經起訴,惟本判決認為不能證明其犯罪者。││⑷起訴書原附表於「行為人」欄各編號內,間或將「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列為「行為人」,與法人之性質不符,顯││係誤載。││⑸上開經本判決論罪部分(即「●」部分與「◎」部分)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79,705元。│└─────────────────────────────────────────────────────┘【附表二】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於104年6月至8月銷售ARBELLA牌義大利麵明細┌──────┬──────────┬───┬───┐│買受廠商│問題義大利麵品項│單價│數量││││(元)│(包)│├──────┼──────────┼───┼───┤│福容台北│ARBELLA蝴蝶麵500g│23│15││├──────────┼───┼───┤││ARBELLA雙尖麵500g│21│3│├──────┼──────────┼───┼───┤│古華花園│ARBELLA蝴蝶麵500g│23│3│├──────┼──────────┼───┼───┤│蘭城晶英│ARBELLA蝴蝶麵500g│23│25│├──────┼──────────┼───┼───┤│People晨│ARBELLA蝴蝶麵500g│25│16││├──────────┼───┼───┤││ARBELLA直條麵(1.8MM)│25│144│││500g│││├──────┼──────────┼───┼───┤│TANK│ARBELLA蝴蝶麵500g│30│37│├──────┼──────────┼───┼───┤│松鼠│ARBELLA蝴蝶麵500g│28│48│├──────┼──────────┼───┼───┤│拖鞋│ARBELLA蝴蝶麵500g│25│1││├──────────┼───┼───┤││ARBELLA直條麵500g│25│123│├──────┼──────────┼───┼───┤│紅蔥咖啡│ARBELLA直條麵500g│25│24│├──────┼──────────┼───┼───┤│胖東西│ARBELLA直條麵500g│25│288│├──────┼──────────┼───┼───┤│紅蔥小吃│ARBELLA蝴蝶麵500g│25│24││├──────────┼───┼───┤││ARBELLA直條麵500g│25│96│├──────┼──────────┼───┼───┤│紅蔥延吉│ARBELLA直條麵500g│25│72│├──────┼──────────┼───┼───┤│紅磚窯│ARBELLA直條麵500g│25│24│├──────┼──────────┼───┼───┤│康食│ARBELLA蝴蝶麵500g│25│2││├──────────┼───┼───┤││ARBELLA雙尖麵500g│25│8│├──────┼──────────┼───┼───┤│品八樂夜│ARBELLA蝴蝶麵500g│30│3││├──────────┼───┼───┤││ARBELLA雙尖麵500g│30│25│├──────┼──────────┼───┼───┤│大山咖啡│ARBELLA蝴蝶麵500g│25│73││├──────────┼───┼───┤││ARBELLA雙尖麵500g│25│146││├──────────┼───┼───┤││ARBELLA直條麵500g│25│432│├──────┼──────────┼───┼───┤│宏群商行│ARBELLA蝴蝶麵500g│20│216││├──────────┼───┼───┤││ARBELLA雙尖麵500g│20│1200││├──────────┼───┼───┤││ARBELLA直條麵500g│20│2400│├──────┼──────────┼───┼───┤│大家發│ARBELLA蝴蝶麵500g│23.8│144││├──────────┼───┼───┤││ARBELLA雙尖麵500g│23.8│528│├──────┼──────────┼───┼───┤│ 貝貝仁愛 │ARBELLA蝴蝶麵500g│25│48││├──────────┼───┼───┤││ARBELLA直條麵500g│25│24│├──────┼──────────┼───┼───┤│珍愛烘│ARBELLA蝴蝶麵500g│22│12││├──────────┼───┼───┤││ARBELLA直條麵500g│22│20│├──────┼──────────┼───┼───┤│雅薇│ARBELLA蝴蝶麵500g│25│288│├──────┼──────────┼───┼───┤│尚來新竹│ARBELLA蝴蝶麵500g│20│24││├──────────┼───┼───┤││ARBELLA雙尖麵500g│18│576││├──────────┼───┼───┤││ARBELLA直條麵500g│18│8064│├──────┼──────────┼───┼───┤│快樂崑龍│ARBELLA蝴蝶麵500g│24│36││├──────────┼───┼───┤││ARBELLA雙尖麵500g│21│106││├──────────┼───┼───┤││ARBELLA直條麵500g│21│144│├──────┼──────────┼───┼───┤│國豐商行│ARBELLA蝴蝶麵500g│25│1656│├──────┼──────────┼───┼───┤│興南行│ARBELLA蝴蝶麵500g│24│72│├──────┼──────────┼───┼───┤│ 艾佳 中壢│ARBELLA蝴蝶麵500g│25│36││├──────────┼───┼───┤││ARBELLA雙尖麵500g│25│60││├──────────┼───┼───┤││ARBELLA直條麵500g│20│144│├──────┼──────────┼───┼───┤│艾佳桃園│ARBELLA直條麵500g│20│144│├──────┼──────────┼───┼───┤│全國食材│ARBELLA蝴蝶麵500g│25│168││├──────────┼───┼───┤││ARBELLA雙尖麵500g│25│72││├──────────┼───┼───┤││ARBELLA直條麵500g│25│72│├──────┼──────────┼───┼───┤│典佑三重│ARBELLA蝴蝶麵500g│24.76│96│├──────┼──────────┼───┼───┤│便利行銷│ARBELLA蝴蝶麵500g│22│48││├──────────┼───┼───┤││ARBELLA雙尖麵500g│22│120││├──────────┼───┼───┤││ARBELLA直條麵500g│20│360│├──────┼──────────┼───┼───┤│欣新│ARBELLA蝴蝶麵500g│23│48│├──────┼──────────┼───┼───┤│瑞廣商行│ARBELLA蝴蝶麵500g│22│48│├──────┼──────────┼───┼───┤│ 育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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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彬 韓國│ARBELLA直條麵500g│27│15│├──────┼──────────┼───┼───┤│花戒指│ARBELLA直條麵500g│25│47│├──────┼──────────┼───┼───┤│ 帕瑪森 │ARBELLA雙尖麵500g│25│48││├──────────┼───┼───┤││ARBELLA直條麵500g│22│192│├──────┼──────────┼───┼───┤│ 哈湯 │ARBELLA直條麵500g│25│48│├──────┼──────────┼───┼───┤│芬蘭長青│ARBELLA雙尖麵500g│25│4│├──────┼──────────┼───┼───┤│ 聖瑞 強羿 │ARBELLA雙尖麵500g│26│30│├──────┼──────────┼───┼───┤│星期五敦北│ARBELLA雙尖麵500g│23│76│├──────┼──────────┼───┼───┤│星期五 忠孝 │ARBELLA雙尖麵500g│23│29│├──────┼──────────┼───┼───┤│星期五西門│ARBELLA雙尖麵500g│23│66│├──────┼──────────┼───┼───┤│星期五 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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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勃勒 │ARBELLA雙尖麵500g│25│26││├──────────┼───┼───┤││ARBELLA直條麵500g│25│264│├──────┼──────────┼───┼───┤│茵園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25│10│├──────┼──────────┼───┼───┤│義難忘│ARBELLA雙尖麵500g│25│88││├──────────┼───┼───┤││ARBELLA直條麵500g│25│77│├──────┼──────────┼───┼───┤│聖馬龜庚│ARBELLA雙尖麵500g│25│22││├──────────┼───┼───┤││ARBELLA直條麵500g│25│44│├──────┼──────────┼───┼───┤│ 聖馬汀林 │ARBELLA直條麵500g│25│84│├──────┼──────────┼───┼───┤│ 銘傳 廖小 │ARBELLA直條麵500g│25│6│├──────┼──────────┼───┼───┤│酷子異國│ARBELLA直條麵500g│25│192│├──────┼──────────┼───┼───┤│糖蜜閣│ARBELLA直條麵500g│25│48│├──────┼──────────┼───┼───┤│香百味│ARBELLA直條麵500g│22│24│├──────┼──────────┼───┼───┤│ 吉米 老爹│ARBELLA直條麵500g│20│240│├──────┼──────────┼───┼───┤│達人光復│ARBELLA直條麵500g│19│5040│├──────┼──────────┼───┼───┤│達人頭份│ARBELLA直條麵500g│19│720│├──────┼──────────┼───┼───┤│達人 尚順 │ARBELLA直條麵500g│19│1200│├──────┼──────────┼───┼───┤│鍋坊│ARBELLA雙尖麵500g│25│48││├──────────┼───┼───┤││ARBELLA直條麵500g│22│48│├──────┼──────────┼───┼───┤│SLBB囍│ARBELLA直條麵500g│24│24│├──────┼──────────┼───┼───┤│窩在一起│ARBELLA雙尖麵500g│22│18│├──────┼──────────┼───┼───┤│水藍食棧│ARBELLA直條麵500g│25│24│├──────┼──────────┼───┼───┤│Gyuho猴│ARBELLA直條麵500g│25│1│├──────┼──────────┼───┼───┤│ 西雅忠孝 │ARBELLA直條麵500g│26│176│├──────┼──────────┼───┼───┤│美義小廚│ARBELLA直條麵500g│23│72│├──────┼──────────┼───┼───┤│法蘭趣│ARBELLA直條麵500g│25│72││├──────────┼───┼───┤││ARBELLA直條麵500g│25│72│├──────┼──────────┼───┼───┤│怡客咖啡│ARBELLA雙尖麵500g│26│2175││├──────────┼───┼───┤││ARBELLA直條麵500g│26│10081│├──────┼──────────┼───┼───┤│家藝烘焙│ARBELLA直條麵500g│25│2│├──────┼──────────┼───┼───┤│野村淡水│ARBELLA直條麵500g│18│960│├──────┼──────────┼───┼───┤│歐立採購│ARBELLA雙尖麵500g│28│24│├──────┼──────────┼───┼───┤│零柒新竹│ARBELLA雙尖麵500g│29│24││├──────────┼───┼───┤││ARBELLA直條麵500g│25│144│├──────┼──────────┼───┼───┤│簪香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3│912│├──────┼──────────┼───┼───┤│ 俊祥 餐飲│ARBELLA直條麵500g│19│8160│├──────┼──────────┼───┼───┤│基香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0│48│├──────┼──────────┼───┼───┤│Bake環球│ARBELLA直條麵500g│25│11│├──────┼──────────┼───┼───┤│順有食品│ARBELLA雙尖麵500g│27│288││├──────────┼───┼───┤││ARBELLA直條麵500g│27│696│├──────┼──────────┼───┼───┤│安得源興│ARBELLA直條麵500g│22│240│├──────┼──────────┼───┼───┤│G&G瑞來│ARBELLA直條麵500g│25│12│├──────┼──────────┼───┼───┤│巧婦商行│ARBELLA直條麵500g│25│24│├──────┼──────────┼───┼───┤│ 楊春美 │ARBELLA直條麵500g│25│24│├──────┼──────────┼───┼───┤│十代餐飲│ARBELLA雙尖麵500g│20│1440││├──────────┼───┼───┤││ARBELLA直條麵500g│18.09│28800│├──────┼──────────┼───┼───┤│日燦股份│ARBELLA直條麵500g│20│24192│├──────┼──────────┼───┼───┤│臺灣農畜│ARBELLA直條麵500g│20│72│├──────┼──────────┼───┼───┤│ 申崧 鴻懋 │ARBELLA直條麵500g│18.1│7920│├──────┼──────────┼───┼───┤│ 安欣 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5│24│├──────┼──────────┼───┼───┤│尚來豐欣│ARBELLA直條麵500g│18│9768│├──────┼──────────┼───┼───┤│松和│ARBELLA直條麵500g│19│10176│├──────┼──────────┼───┼───┤│尚倢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0│1200│├──────┼──────────┼───┼───┤│美洲│ARBELLA直條麵500g│19.04│240│├──────┼──────────┼───┼───┤│ 喬富 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1│360│├──────┼──────────┼───┼───┤│農安│ARBELLA直條麵500g│19.04│144│├──────┼──────────┼───┼───┤│聖寶│ARBELLA直條麵500g│25│48│├──────┼──────────┼───┼───┤│惠格│ARBELLA直條麵500g│25│6│├──────┼──────────┼───┼───┤│豐榆│ARBELLA直條麵500g│19.05│480│├──────┼──────────┼───┼───┤│糧茂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5│432│├──────┼──────────┼───┼───┤│麗莎烘焙│ARBELLA直條麵500g│25│120│├──────┼──────────┼───┼───┤│EEC-CHN│ARBELLA直條麵500g│20│96│├──────┼──────────┼───┼───┤│ 萊明法羅 │ARBELLA雙尖麵500g│25│48│├──────┼──────────┼───┼───┤│建晟食品│ARBELLA雙尖麵500g│21│240│├──────┼──────────┼───┼───┤│均廣定│ARBELLA直條麵500g│19│1056│├──────┼──────────┼───┼───┤│ 佳治 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21│360│├──────┼──────────┼───┼───┤│ 陸光 西點│ARBELLA直條麵500g│22│144│├──────┼──────────┼───┼───┤│東文行│ARBELLA直條麵500g│26│72│├──────┼──────────┼───┼───┤│ 裕順 │ARBELLA雙尖麵500g│22│120││├──────────┼───┼───┤││ARBELLA直條麵500g│20│2400│├──────┼──────────┼───┼───┤│瑞廣商行│ARBELLA直條麵500g│19│7440│├──────┼──────────┼───┼───┤│南北商行│ARBELLA直條麵500g│19│1558│├──────┼──────────┼───┼───┤│活力連小│ARBELLA直條麵500g│22│240│├──────┼──────────┼───┼───┤│ 蘇晉傑 │ARBELLA雙尖麵500g│18.5│480││├──────────┼───┼───┤││ARBELLA直條麵500g│18│2400│├──────┼──────────┼───┼───┤│OnT 亨泰 │ARBELLA雙尖麵500g│35│101││├──────────┼───┼───┤││ARBELLA直條麵500g│35│176│├──────┼──────────┼───┼───┤│3隻獅子│ARBELLA雙尖麵500g│25│72││├──────────┼───┼───┤││ARBELLA直條麵500g│35│144│├──────┼──────────┼───┼───┤│Jumbos皇│ARBELLA直條麵500g│35│456│├──────┼──────────┼───┼───┤│馬里雙城│ARBELLA雙尖麵500g│25│5││├──────────┼───┼───┤││ARBELLA直條麵500g│35│2│└──────┴──────────┴───┴───┘【附表三】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4年6月至8月銷售ARBELLA牌義大利麵明細┌──────┬──────────┬───┬───┐│買受廠商│問題義大利麵品項│單價│數量││││(元)│(包)│├──────┼──────────┼───┼───┤│JASONS高雄夢│ARBELLA蝴蝶麵500g│44.42│12││時代店││││├──────┼──────────┼───┼───┤│JASONS高雄漢│ARBELLA直條麵500g│44.42│24││神店├──────────┼───┼───┤││ARBELLA蝴蝶麵500g│44.42│24│├──────┼──────────┼───┼───┤│JASONS台南夢│ARBELLA直條麵500g│44.42│24││時代店├──────────┼───┼───┤││ARBELLA寬麵500g│44.42│12││├──────────┼───┼───┤││ARBELLA蝴蝶麵500g│44.42│24│├──────┼──────────┼───┼───┤│金田餐飲(橄│ARBELLA直條麵│21│360││橄樹餐廳)├──────────┼───┼───┤││ARBELLA雙尖麵500g│25│72││├──────────┼───┼───┤││ARBELLA雙尖麵500g│25│72│├──────┼──────────┼───┼───┤│裕軒食品原料│ARBELLA直條麵500g│21│432││行││││├──────┼──────────┼───┼───┤│黑手黨義大利│ARBELLA直條麵500g│21│120││麵餐廳││││├──────┼──────────┼───┼───┤│提摩希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20│720│├──────┼──────────┼───┼───┤│正口味│ARBELLA直條麵500g│30│48│├──────┼──────────┼───┼───┤│香草義大利餐│ARBELLA直條麵500g│21│240││廳├──────────┼───┼───┤││ARBELLA蝴蝶麵500g│25│120│├──────┼──────────┼───┼───┤│禪食蔬食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28.57│48││├──────────┼───┼───┤││ARBELLA雙尖麵500g│28.57│24│├──────┼──────────┼───┼───┤│左創有限公司│ARBELLA直條麵500g│25│144│├──────┼──────────┼───┼───┤│松江庭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20│120│├──────┼──────────┼───┼───┤│義園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25│96││├──────────┼───┼───┤││ARBELLA雙尖麵500g│25│16│├──────┼──────────┼───┼───┤│永昌食品行│ARBELLA直條麵500g│22│84│├──────┼──────────┼───┼───┤│大正企業│ARBELLA直條麵500g│25│3│├──────┼──────────┼───┼───┤│上嘉│ARBELLA直條麵500g│19│48│├──────┼──────────┼───┼───┤│好康食品│ARBELLA直條麵500g│19│240│├──────┼──────────┼───┼───┤│優品台東│ARBELLA直條麵500g│22│720│├──────┼──────────┼───┼───┤│信輝商行│ARBELLA直條麵500g│19│1680││├──────────┼───┼───┤││ARBELLA雙尖麵500g│24│120│├──────┼──────────┼───┼───┤│星期五餐廳台│ARBELLA雙尖麵500g│23│44││南店││││├──────┼──────────┼───┼───┤│星期五餐廳夢│ARBELLA雙尖麵500g│23│29││時代店││││├──────┼──────────┼───┼───┤│澳美客牛排高│ARBELLA雙尖麵500g│26│48││雄店││││├──────┼──────────┼───┼───┤│崴奇池畔餐廳│ARBELLA雙尖麵500g│25│144│└──────┴──────────┴───┴───┘【附表】東海食品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改標)、販賣逾有效日期(過期)食品):
┌──┬─────┬────────┬─────┬─────┬──────┐│編號│販賣日期│問題品項│購入金額│售出金額│觸犯法條│││││(市價1折計│(市價4折計││││││算)│算)│││││││(犯罪所得)││├──┼─────┼────┬───┼─────┼─────┼──────┤│1│自103年7月│蛋糕粉│過期│1,963元│7,852元│【刑法】│││10日進貨後││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2│自103年8月│蛋糕粉│過期│400元│1,600元│【刑法】│││30日進貨後││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3│自103年10│切達乾酪│過期│441元│1,764元│【刑法】│││月1日進貨│蒙佐力拉│改標│││第339條之4│││後某日│乾酪││││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4│自103年10│特強味切│過期│551元│2,204元│【刑法】│││月18日進貨│達乾酪、│改標│││第339條之4│││後某日│蒙特力傑││││第1項第2款││││克乾酪、││││第216條、第││││墨西哥青││││215條││││椒乾酪│││││├──┼─────┼────┼───┼─────┼─────┼──────┤│5│自103年11│伯爵多用│過期│1,512元│6,048元│【刑法】│││月10日進貨│途鮮奶油│改標│││第339條之4│││後某日│、酸奶││││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6│自103年12│蒙佐力拉│過期│1,197元│4,788元│【食安法】│││月18日進貨│乾酪│改標│││第49條第2項│││後某日│││││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7│自104年1月│切達乾酪│過期│675元│2,700元│【食安法】│││14日進貨後││改標│││第49條第2項│││某日│││││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8│自104年5月│切達乾酪│過期│510元│2,040元│【食安法】│││28日進貨後││改標│││第49條第2項│││某日│││││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9│自104年5月│法蘭西(│過期│6,400元│25,600元│【食安法】│││30日進貨後│橘)乾酪│改標│││第49條第2項│││某日│片││││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10│自104年6月│POST蜂蜜│即期│750元│3,000元│【刑法】│││25日進貨後│燕麥-香│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蕉藍莓││││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11│自104年7月│ 傑克墨西 │即期│600元│2,400元│【刑法】│││1日進貨後│哥青椒乾│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酪、卡夫││││第1項第2款││││奶油乾酪││││第216條、第││││、POST蜂││││215條││││蜜燕麥-││││││││蜜桃/覆││││││││盆子│││││├──┼─────┼────┼───┼─────┼─────┼──────┤│12│自104年7月│POST蜂蜜│即期│400元│1,600元│【刑法】│││11日進貨後│燕麥+杏│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仁、蜜桃││││第1項第2款││││/覆盆子││││第216條、第││││││││215條│├──┼─────┼────┼───┼─────┼─────┼──────┤│13│自104年7月│POST格格│即期│420元│1,680元│【刑法】│││22日進貨後│脆早餐片│改標│││第339條之4│││某日│││││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總計:63,276元│└────────────────────────────────────┘【附表五】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4年8月25日遭搜索查獲問題食品:
┌──────────┬────┬──────────┬─────┐│品名數量│備註│品名數量│備註│├──────────┼────┼──────────┼─────┤│麵粉薄餅(有效日期:│逾有效│直麵176包│部分長蟲││2015年5月17日)│日期│造型麵29包│││3箱││義大利麵7050包││├──────────┤│(蝴蝶麵有效日期:02/2│││裹粉花枝圈(有效日期││018)│││:2015年7月21日)││全聯退貨義大利麵7棧│││19包││板││││├──────────┼─────┤│││切達乾酪醬146罐│無原廠有效│├──────────┤│卡夫美乃滋33罐│或製造日期││藍乾酪絲(碎屑)(有效││切片青椒35罐│││日期:2015年5月21日││Barbecuesauce1罐│││)6包││白酒醋14瓶││├──────────┤│紅酒醋17瓶│││冷凍黃玉米薄餅(有效││香料醋7瓶│││日期:2015年5月22日││ 蒙娜麗摩典那 巴薩米克│││)33包││醋24瓶││├──────────┤│莎莎醬60瓶│││TABASCO青辣椒醬(有│││││日期:2015年8月11日│││││)2盒││││├──────────┤││││油炸調味粉(有效日期│││││:2014年10月4日)│││││3包││││├──────────┤││││outback調味粉-黃(有│││││效日期:2015年4月15│││││)1包││││├──────────┤││││丹麥蒙佐力拉乾酪(綠│││││)(有效日期:2012年9│││││月30日)7包││││├──────────┤││││丹麥蒙佐力拉乾酪(有│││││效日期:未標示)6包││││├──────────┤││││丹麥蒙佐力拉乾酪│││││(無標示)5包││││├──────────┤││││丹麥蒙佐力拉乾酪(藍│││││)(有效日期:2015年3│││││月26日)4包││││├──────────┤││││丹麥蒙佐力拉乾酪(圓│││││條)(有效日期:2014│││││4月2日)2條││││├──────────┤││││ 喜高 金級生黑巧克力磚│││││(有效日期:2015年7│││││24日)1包││││├──────────┤││││Barbecuesauce(有效│││││日期:2015年7月24日│││││)1罐││││└──────────┴────┴──────────┴─────┘【附表六】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於104年8月25日遭搜索查獲問題食品:
┌─────────────┬────┬──────────┬─────┐│品名數量│備註│品名數量│備註│├─────────────┼────┼──────────┼─────┤│Hootersbluecheese(1加侖)│逾有效│義大利麵#15Spaghetti│部分長蟲││(有效日期:2015年5月8日)│日期│1408包│││34瓶││ARBELLA義大利麵│││││7279包││├─────────────┤│(蝴蝶麵有效日期│││捲心菜沙拉醬(1加侖)││:02/2018)│││(有效日期:2015年1月21日)│││││14瓶││││├─────────────┤││││ItalianSaladDressing(1加│││││侖)(有效日期:2014年6月1日│││││(製))│││││1瓶││││├─────────────┤││││Daisy酸奶(454g)(有效日期:│││││2015年8月3日)│││││9瓶││││├─────────────┤││││Daisy酸奶(1.36kg)(有效日期│││││:2015年7月27日)│││││1瓶││││├─────────────┤││││KirklandSignature 摩佐拉乾 │││││酪多多(1包2kg)│││││2包││││├─────────────┤││││貝果-肉桂葡萄(有效日期:│││││2009年7月3日)│││││14箱││││├─────────────┤││││冷凍脫脂巧克力優果(有效日│││││期:2015年3月13日)│││││58瓶││││├─────────────┤││││KirklandSignature科克蘭零│││││脂希臘式優格(有效日期:│││││2015年8月22日)│││││8箱││││├─────────────┤││││8WHOLEGRAINS(有效日期:│││││2015年1月5日)│││││7盒││││├─────────────┤││││大教堂輕熟成切達乾酪塊(有│││││日期:2014年4月6日)│││││84包││││├─────────────┤││││千島沙拉醬(473mL)(有效日期│││││:2014年11月4日)│││││168瓶││││├─────────────┤││││巧克力蛋糕粉(有效日期:│││││2015年5月24日)│││││3盒││││├─────────────┤││││全麥麵粉(有效日期:2015年5│││││月13日)│││││3包││││├─────────────┤││││義大利調味醬(有效日期:│││││2013年5月14日)│││││5瓶││││├─────────────┤││││小磨坊墨西哥番椒(有效日期│││││2015年6月25日)│││││1包││││├─────────────┤││││比薩起司絲(有效日期:2014│││││10月30日)│││││1袋││││├─────────────┤││││蒙佐力拉絲(加工起司)(有效│││││期:2015年3月3日)│││││1袋││││└─────────────┴────┴──────────┴─────┘【附表】東海食品行於104年8月25日經搜索查獲問題食品┌──┬───────┬──┬──────────────┬─────┬──────┬────────┐│編號│品名│數量│購入來源│有效日期│備註│觸犯法條│├──┼───────┼──┼──────────────┼─────┼──────┼────────┤│⒈│Greentea(斯里│9件│進口商:建德股份有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蘭卡)││││││├──┼───────┼──┼──────────────┼─────┼──────┼────────┤│⒉│花生醬│3件│臺灣總代理:臺灣大昌華嘉股份│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限公司││││├──┼───────┼──┼──────────────┼─────┼──────┼────────┤│⒊│康寶白汁粉│7件│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⒋│卡夫沙拉醬│1件│竄改標籤黏貼住國內進口商│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⒌│肯氏風味義式沙│3件│見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拉醬││││││├──┼───────┼──┼──────────────┼─────┼──────┼────────┤│⒍│肯式辣雞翅醬│3件│見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⒎│金牌瑪琪林1瓶│10件│見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⒏│HP醬│3件│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⒐│Tetley茶包│1件│不祥(未貼國進口商及中文標示)│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⒑│戰船牌玉米粉│1件│伍宇商行│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⒒│燒烤胡蘿蔔濃湯│1件││無│││├──┼───────┼──┼──────────────┼─────┼──────┼────────┤│⒓│雷努卡特及錫蘭│1件││無│竄改食品標示│【刑法】第215條│││紅茶(斯里蘭卡)││││││├──┼───────┼──┼──────────────┼─────┼──────┼────────┤│⒔│Auchan洋甘菊│││2017.10月│竄改日期│【刑法】第215條│├──┼───────┼──┼──────────────┼─────┼──────┼────────┤│⒕│杏仁果│1件│賢記商行│2013.1.15│逾有效日期││├──┼───────┼──┼──────────────┼─────┼──────┼────────┤│⒖│餅乾│1件││2012.5.15│逾有效日期││├──┼───────┼──┼──────────────┼─────┼──────┼────────┤│⒗│康寶香蟹南瓜濃│1件│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2014.2.26│逾有效日期││││湯││││││├──┼───────┼──┼──────────────┼─────┼──────┼────────┤│⒘│Darbo無糖果醬(│1件│廣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16.6.28│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覆盆子果醬)││││││├──┼───────┼──┼──────────────┼─────┼──────┼────────┤│⒙│PGtipsGreen│1件│不詳,未貼標國內進口商及中文│2013.2月│逾有效日期││││tea││標示││││├──┼───────┼──┼──────────────┼─────┼──────┼────────┤│⒚│瑞米亞香蒜沙拉│1件│有暉貿易有限公司│2015.6.26│逾有效日期││││醬││││││├──┼───────┼──┼──────────────┼─────┼──────┼────────┤│⒛│瑞士捲│1件│麗業有限公司│2015.4.1│逾有效日期││├──┼───────┼──┼──────────────┼─────┼──────┼────────┤││OK水果調味醬│1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2.2.27│逾有效日期││├──┼───────┼──┼──────────────┼─────┼──────┼────────┤││法國香榭檸檬花│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3.8.31│逾有效日期││││蜜││││││├──┼───────┼──┼──────────────┼─────┼──────┼────────┤││金蘭烤肉醬│1件│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9.14│逾有效日期││├──┼───────┼──┼──────────────┼─────┼──────┼────────┤││百綠麥苗粉│1件│美商健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11.12│逾有效日期││├──┼───────┼──┼──────────────┼─────┼──────┼────────┤││千島沙拉醬│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5.3月│逾有效日期││├──┼───────┼──┼──────────────┼─────┼──────┼────────┤││牛頭牌芥末粉│1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9.6│逾有效日期││├──┼───────┼──┼──────────────┼─────┼──────┼────────┤││德皇頂級牛肝菇│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1.5.5│逾有效日期││││濃湯││││││├──┼───────┼──┼──────────────┼─────┼──────┼────────┤││法國香榭冷杉森│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2.7.28│逾有效日期││││林蜜││││││├──┼───────┼──┼──────────────┼─────┼──────┼────────┤││法國信德頂級│1件│信德股份有限公司│2014.9.30│逾有效日期││├──┼───────┼──┼──────────────┼─────┼──────┼────────┤││卡爾昆田園香草│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4.5.2│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沙拉醬││││逾有效日期││├──┼───────┼──┼──────────────┼─────┼──────┼────────┤││保衛爾│1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2.1.30│逾有效日期││├──┼───────┼──┼──────────────┼─────┼──────┼────────┤││法式沙拉醬│1件│見豐公司│2013.-.-│逾有效日期││├──┼───────┼──┼──────────────┼─────┼──────┼────────┤││Kuhne義大利沙│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06.6.1│逾有效日期││││醬││││││├──┼───────┼──┼──────────────┼─────┼──────┼────────┤││miraclewhip│1件│不詳,未貼標國內進口商及中文│2011.8.31│逾有效日期││││││標示││││├──┼───────┼──┼──────────────┼─────┼──────┼────────┤││燻製牡蠣罐│1件│昱彰有限公司│2014.6月│逾有效日期││├──┼───────┼──┼──────────────┼─────┼──────┼────────┤││MA10NESEDE│1件│不詳│2014.1月│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條│││TREGO││││有效日期││├──┼───────┼──┼──────────────┼─────┼──────┼────────┤││Brisling│1件│不詳│2012年│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條│││Sardines││││有效日期││├──┼───────┼──┼──────────────┼─────┼──────┼────────┤││SmokedOysters│1件│不詳│2001年│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條│││││││有效日期││├──┼───────┼──┼──────────────┼─────┼──────┼────────┤││松露豬肝醬│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08.1月│逾有效日期││├──┼───────┼──┼──────────────┼─────┼──────┼────────┤││卡爾昆尼義式葡│1件│進口商:駿伸業有限公司│2014.1.8│逾有效日期││││萄醋沙拉醬││││││├──┼───────┼──┼──────────────┼─────┼──────┼────────┤││小磨坊鬱金香粉│1件│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OregonTrail火│1件│昱彰有限公司│2015.5.18│逾有效日期││││雞醬││││││├──┼───────┼──┼──────────────┼─────┼──────┼────────┤││印度芥末油│1件│駿洋股份有限公司│2014.4月│逾有效日期││├──┼───────┼──┼──────────────┼─────┼──────┼────────┤││奧斯卡國王油鯡│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4.11月│逾有效日期││││魚排││││││├──┼───────┼──┼──────────────┼─────┼──────┼────────┤││瑞米亞蜂蜜芥末│1件│有暉貿易有限公司│2015.6.25│逾有效日期││││沙拉醬││││││├──┼───────┼──┼──────────────┼─────┼──────┼────────┤││美國花旗爆玉米│1件│宏禧實業有限公司│2012.4.25│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花││││││├──┼───────┼──┼──────────────┼─────┼──────┼────────┤││凱薩沙拉醬│1件│美味大師股份有限公司│無│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條│├──┼───────┼──┼──────────────┼─────┼──────┼────────┤││德國蘭絲花蜜│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14年│逾有效日期││├──┼───────┼──┼──────────────┼─────┼──────┼────────┤││爆玉米花│1件│見豐公司│2013.3月│逾有效日期││├──┼───────┼──┼──────────────┼─────┼──────┼────────┤││盛美家減糖草莓│1件│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2015.4月│逾有效日期││││果醬││││││├──┼───────┼──┼──────────────┼─────┼──────┼────────┤││白美娜-濃縮鮮│1件│萬際貿易有限公司│2014.11月│逾有效日期││├──┼───────┼──┼──────────────┼─────┼──────┼────────┤││戴菲小鷹高脂可│1件│經銷商:昇祥份有限公司,製造│2015.7.24│逾有效日期││││可粉││商:豐盈份有限公司││││├──┼───────┼──┼──────────────┼─────┼──────┼────────┤││墨西哥風味美乃│1件│有輝煌國際貿易│2015.4.26│逾有效日期││││汁││││││├──┼───────┼──┼──────────────┼─────┼──────┼────────┤││芙洛莉千島沙拉│1件│友暉貿易有限公司│2014.9.15│逾有效日期││││醬││││││├──┼───────┼──┼──────────────┼─────┼──────┼────────┤││皇廚火腿醬│1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2009.12月│逾有效日期││├──┼───────┼──┼──────────────┼─────┼──────┼────────┤││魷魚罐│1件│尚吉貿易有限公司│2013.4.29│逾有效日期││├──┼───────┼──┼──────────────┼─────┼──────┼────────┤││小磨坊黑胡椒粉│1件│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013.8.1│逾有效日期││├──┼───────┼──┼──────────────┼─────┼──────┼────────┤││味全花瓜│1件│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0.7.1│逾有效日期││└──┴───────┴──┴──────────────┴─────┴──────┴────────┘【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卷內出處│├──┼──────┼──┼────┼────────────────┼──────────┤│⒈│ASUS行動電話│1支│癸○○│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45號)│本院卷㈠第140頁反面│││(含SIM卡)│││││├──┼──────┼──┼────┼────────────────┼──────────┤│⒉│HTC行動電話│1支│癸○○│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46號)│本院卷㈠第140頁反面│││(含SIM卡)│││││├──┼──────┼──┼────┼────────────────┼──────────┤│⒊│行動電話│1支│寅○○│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88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含SIM卡)│││││├──┼──────┼──┼────┼────────────────┼──────────┤│⒋│行動電話│1支│丁○○│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89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含SIM卡)│││││├──┼──────┼──┼────┼────────────────┼──────────┤│⒌│行動電話│1支│丁○○│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0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含SIM卡)│││││├──┼──────┼──┼────┼────────────────┼──────────┤│⒍│行動電話│1支│庚○○│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1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含SIM卡)│││││├──┼──────┼──┼────┼────────────────┼──────────┤│⒎│行動電話│1支│庚○○│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2號)│本院卷㈠第144頁反面│││(含SIM卡)│││││└──┴──────┴──┴────┴────────────────┴──────────┘┌───────────────────────────────┐│【卷證索引】│├─┬───────────────────────┬─────┤│⒈│高雄地檢104年度他字第2558號………………………│他卷㈠│├─┼───────────────────────┼─────┤│⒉│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533號……………………………│聲羈卷│├─┼───────────────────────┼─────┤│⒊│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㈠│├─┼───────────────────────┼─────┤│⒋│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㈡│├─┼───────────────────────┼─────┤│⒌│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㈢│├─┼───────────────────────┼─────┤│⒍│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㈣│├─┼───────────────────────┼─────┤│⒎│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㈤│├─┼───────────────────────┼─────┤│⒏│高雄高分院104年度偵抗字第119號……………………│偵抗卷│├─┼───────────────────────┼─────┤│⒐│高雄地檢104年度他字第7914號………………………│他卷㈡│├─┼───────────────────────┼─────┤│⒑│高雄地檢104年度他字第7914號………………………│他卷㈢│├─┼───────────────────────┼─────┤│⒒│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21號………………………│偵卷㈥│├─┼───────────────────────┼─────┤│⒓│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偵卷㈦│├─┼───────────────────────┼─────┤│⒔│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比對見豐貿易有限公司││││「Arbella蝴蝶麵」進口入庫數比較表…│外置卷㈠│├─┼───────────────────────┼─────┤│⒕│進口報單…………………………………………………│外置卷㈡│├─┼───────────────────────┼─────┤│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外置卷㈢│├─┼───────────────────────┼─────┤│⒗│見豐貿易有限公司產品進退貨明細……………………│外置卷㈣│├─┼───────────────────────┼─────┤│⒘│產品庫存異動明細表……………………………………│外置卷㈤│├─┼───────────────────────┼─────┤│⒙│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㈠│├─┼───────────────────────┼─────┤│⒚│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㈡│├─┼───────────────────────┼─────┤│⒛│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㈢│├─┼───────────────────────┼─────┤││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㈣│├─┼───────────────────────┼─────┤││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㈤│├─┼───────────────────────┼─────┤││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本院卷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