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豊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7月22日執行羈押,於99年10月22日、99年12月22日延長羈押,至100年2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重刑,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