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69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姚宜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宜君(原名: 姚玉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