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妹紅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邱荃偵
高靜怡 律師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余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被告唯特高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育秀 被告 林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