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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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辛耘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暐凱 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