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說明保險金之事由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4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內容,係聲請相對人向渠說明有無說案
外人 林江山 死亡後可有上千萬元之保險金可拿,是否知林江
山死亡之情形,林江山是否自然死亡,相對人有詐領保險金
之嫌,何不出面說明等事項。經查,相對人依法並無義務向
聲請人說明其欲詢問之事,聲請人亦不得請求相對人說明,
本件聲請人上述聲請,依其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依前述法
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