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斗簡字第10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 告 乙○○ 10號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