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林琮 祐 
被   告  宋建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