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力瑋劉一志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6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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