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力瑋 即 劉一志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6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