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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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李震寰
被   告  徐尉茹
被   告  徐尉翎
被   告  徐弘祥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聰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欄中關於「徐尉茹」之
記載,應更正為「徐尉茹」。另當事人欄之被告欄關於「住桃園
縣大園鄉林村坎下16號」,應該正為「桃園縣大園鄉林村崁
下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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