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債權人羅培淳債務人林庭萱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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