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號、110年度執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欣威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詐欺之相同類型犯罪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相隔密切之108年6月25日至同年8月28日間,暨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前已定之應執行刑範圍、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罰金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25日108年6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9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95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0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09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699號。⑵編號1至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699號。⑵編號1至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罰金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1日108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5日108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罰金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4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號。⑵編號3至8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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