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雲林縣大埤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嘉玄 代理人 邱麗玲 相對人黃金(即 林哲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哲聰於民國105年3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3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哲聰於10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詎料第三人林哲聰於107年5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然相對人自110年7月21日自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233,3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借據、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表、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雲院宜家司馨決107司繼字第632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4月28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 張士勲 (即林哲聰之繼承人)、 張瑋珊 (即林哲聰之繼承人)、 張瑋芩 (即林哲聰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111年4月29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9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大埤鄉磚仔窯41080.471分之1重測前:豐田段388-4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173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巷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61.54二層74.07騎樓12.53電梯樓梯間6.2154.341分之1重測前:豐田段304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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