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顏恩慶 (即 顏鄭彩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88ND-0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89NX-00000000-0│1│6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