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糜以雍 代理人 洪銘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