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劉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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